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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长府办发[2009]50号
【颁布时间】 2009-09-10
【实施时间】 2009-09-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5096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接上页]

  (五)空车配货站扰民问题的监督管理职责分工。工商部门负责经营许可和对无证照经营行为的查处;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货运站(点)和货运车辆的行业准入与监管,查处无证经营行为;环保部门负责对产生噪音等污染环境行为的行政处罚;属地市容环卫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占道经营等有关市容环卫管理方面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市市容环卫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属地执法监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公安部门依法负责交通秩序、静态停车及治安管理。
  
  (六)机动三轮车营运问题的监督管理职责分工。工商部门负责对机动三轮车无证照经营行为的监管和清理整治;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全市城乡运输市场监管,查处机动三轮车无证经营行为;公安部门负责机动车辆、牌证管理、驾驶员管理,负责对机动三轮车不按规定停放、未在规定道路上行驶以及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载客等的行政处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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