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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法制处 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地方性审计法规、规章的草拟、修改和报批工作;研究财政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提出有关建议;承担机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组织和办理审计行政处罚听证;审核局机关和派出审计机构提交的审计报告及审计决定;参与上级审计机关组织的对社会审计机构业务质量的监督检查;规范审计业务文书和程序;组织实施审计普法教育;组织开展对县(市)、区审计机关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县(市)、区审计机关的法制工作。 (三)财政金融审计处 负责拟订市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总体方案,汇总审计结果;负责审计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市地方税务局系统税收征管情况、市国库系统办理市级预算资金的收纳拨付情况、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负责审计市财政局、市地税局等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状况;负责审计市地方国有金融机构信贷计划的执行和资产、负债、损益状况;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县(市)、区财政金融审计业务。 (四)行政政法审计处 负责审计市人大、市政协机关、市法院、市检察院机关、政党组织、社会团体及直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负责审计规定范围内的市政府所属部门和直属事业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县(市)、区行政政法审计业务。 (五)教科文卫审计处 负责审计市政府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及所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县(市)、区科教文卫审计业务。 (六)经贸外资审计处 负责审计市属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市属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负责审计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援助和赠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负责提供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援助、贷款项目的审计公证报告;负责审计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负责组织实施对内部审计的指导和监督;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县(市)、区经贸外资审计业务。 (七)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处 负责审计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负责审计由市政府主管部门管理和由市政府委托管理的农林水牧、资源环保等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负责审计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的农林水牧、资源环保等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县(市)、区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业务。 (八)社会保障审计处 负责审计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负责审计由市政府主管部门管理和由市政府委托管理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收支以及各项社会福利、救灾救济、扶贫开发、优抚安置和社会捐赠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县(市)、区社会保障审计业务。 (九)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处 负责审计市投资和以市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负责审计市属国有施工企业;负责审计基本建设主管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同级预算执行和财政财务收支;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县(市)、区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业务。 (十)经济责任审计处 负责组织和实施对市管党政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市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情况的审计监督;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县(市)、区经济责任审计业务。 (十一)人事监察处 负责管理局机关、派出审计机构及所属单位干部职工的人事、行政监察、工资、医保、机构编制、奖惩、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工作;负责组织和指导全市审计系统的教育培训和精神文明建设;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目标管理和行政考核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和服务工作;协助县(市)、区党委和政府管理县(市)、区审计机关负责人。 机关党委按党章和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市审计局机关行政编制106名,机关工勤人员数量8名(仍划入机关服务中心)。 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4名,总审计师1名(副局长级);处级领导职数32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五、其他事项 (一)市审计局设立派出审计机构。派出审计机构根据市审计局的授权,依法进行审计工作。设立派出审计一处、派出审计二处。其行政编制14名、处级领导职数4名,均已计入市审计局机关行政编制和处级领导职数内。派出审计处的人、财、物由市审计局直接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