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长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日 长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厅字〔2009〕16号),设立长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下放已由市政府公布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促进生殖健康产业发展的职责。 (三)增加参与全市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的职责。 (四)加强对全市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综合协调,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加强全市人口发展战略研究和人口功能区研究,稳定低生育水平。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市人口发展战略;提出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目标和任务建议;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建议。 (二)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事业发展规划;对人口和计划生育规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稳定低生育水平。 (三)起草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拟订相关政策规定;协调推动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承担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在教育、卫生、民政、农业、文化、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工作中的衔接配合;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 (四)研究提出促进人口有序流动、合理分布的政策建议;规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组织建立市、县、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五)负责全市人口规模、素质、结构、分布的动态监测和制定人口功能区规划;提出发布人口和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建议;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的统计、信息综合及信息化建设;参与全市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 (六)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市计划生育科学研究的总体规划;依法管理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依法公布有关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重要信息;研究和依法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制度。 (七)制定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规划,组织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 (八)负责组织实施全市计划生育的生殖健康促进计划,提高人口素质,协同有关部门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 (九)组织编报市级计划生育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支出的预决算及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国际合作项目的实施。 (十)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干部队伍教育培训规划;指导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网络体系建设;指导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社会团体的工作。 (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设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人事处) 负责综合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议案提案、政务、行政事务等工作;组织协调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综合分析;承担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拟订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干部队伍教育培训规划并指导落实;指导系统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网络体系建设;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干部人事、劳动工资及机构编制等管理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办公室) 起草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草案和政策建议,组织监督检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执行情况;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信访工作;负责规范基层基础建设工作。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等相关规定和要求,负责本部门行政许可及其他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批和办复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和管理等工作。 (三)发展规划与信息处 研究全市人口发展战略和人口功能区规划;拟订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事业发展规划;拟订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规范,对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分析全市人口发展动态,提出发布人口和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的建议;承担人口和计划生育的信息综合和计划生育统计工作;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的信息化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全市人口统计数据和基础信息库建设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