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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长府办发[2009]54号
【颁布时间】 2009-09-10
【实施时间】 2009-09-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5105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长春市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日

  
  
长春市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厅字〔2009〕16号),设立长春市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增加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职责及市直机关节约能源管理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机关事务工作的方针政策,拟订市直机关事务工作的政策规定和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拟订市直机关后勤体制改革的政策、规划和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市直机关后勤服务工作,推动机关后勤服务单位的改革和发展。
  
  (二)负责指导全市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拟订全市公共机构节约能源的规划、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市直机关节约能源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规划、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能耗统计、监测和评价考核工作。推动公共机构节能。
  
  (三)负责市直机关和市委、市政府直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房地产管理,制定相应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市直机关办公用房、职工住房基建计划、投资、建设、修缮项目、产权产籍和物业管理。管理市直机关房屋建设、修缮项目及经费;负责市直机关及所属单位用地相关管理工作;负责市级领导干部住宅管理;负责市直机关部分职工住房的物业管理。
  
  (四)负责市直机关汽车编制核定、配备标准、调配、更新、报废管理和集中申购的报批等相关工作;负责统一配备市级领导(含离退休领导)公务用车。
  
  (五)负责党和国家领导人来长的接待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规定级别的领导干部及随行团组来我市学习、考察、经贸活动的接待工作;参与全市重大活动的接待工作及市级领导外出考察的生活保障工作;指导全市政务接待工作;管理市政府所属宾馆和接待用车。
  
  (六)负责市委、市政府、市政务中心机关直管办公区域的安全保卫和消防工作;负责对市人大、市政协、市直机关独立办公单位安全保卫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协调机关驻地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绿化、爱国卫生、交通安全、环境综合整治等社会事务工作。
  
  (七)负责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四个办公厅后勤公共事务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市委、市政府的市级现职及离退休领导的生活服务工作。
  
  (八)负责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四个办公厅的国有资产管理;负责规定范围内的财务预算和管理,制定财务管理和会计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职工住房补贴经费的管理;管理机关在公务活动中按规定上缴的礼品、礼金。
  
  (九)承办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设9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市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办公室)
  
  协调局机关政务工作,制定局机关工作制度;负责秘书、信息、档案、机要、通信、保密和电子政务工作;负责局务会议的准备、会务和督办落实工作;负责局印信管理和机关事务、接待工作;负责局机关职工的生活服务工作;负责局机关文字材料综合工作;承担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拟订和贯彻落实全市公共机构节约能源管理的相关制度;负责拟订市直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市直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市直公共机构节能年度政府绩效评估工作。
  
  (二)房地产基建管理处
  
  负责市直机关和市委、市政府直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房地产管理,非办公用房及驻外机构办公用房产权产籍的统计及管理;负责市直机关办公用房、职工周转房和市级领导住宅的产权产籍和物业管理;管理市直机关房屋建设、修缮项目及经费;负责所管住宅住房制度改革相关工作,汇总、申报、审核住房补贴方案并办理相关手续,负责住房普查、建档、统计和信息工作;负责编制实施市直机关和市委、市政府直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和公共设施的基建规划,办理工程前期手续;制定基建工作报告的管理制度,对基建工程进行监督、指导和验收;负责土地资源的申请、开发、资金筹措、工程质量、预决算审核、图纸及资料的保管、移交;负责市直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用地管理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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