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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七条 市地税局应在医保费征收入库后,将入库缴款单和实收帐(含电子数据)传至市结算中心。市结算中心核对完成地税实收数据后,将征缴信息传至市医疗保险中心做到账处理,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八条 市医疗保险中心在完成实收数据做到账处理后,在系统中确认大学生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资格。 第十九条 武汉市劳动保障信息中心在市劳动保障服务网上提供大学生个人缴费信息查询服务,并负责大学生居民医保应用软件开发、网络和系统的日常维护等工作。 第四章 保险待遇和就医管理 第二十条 大学生居民医保的保险年度为参保当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新生为参保当年的注册之日至次年的8月31日)。大学生按规定缴费后,可享受大学生居民医保待遇。未按规定缴费的,不能享受大学生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一条 建立大学生普通门诊统筹制度。市医疗保险中心根据各高校科研院所实际缴费人数,按每人每年20元的标准拨付给高校科研院所统筹包干使用,并与各高校科研院所签订门诊统筹资金使用管理协议。大学生普通门诊由各高校科研院所管理,门诊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不得低于70%。 各高校科研院所应结合现行规定制定本校大学生普通门诊统筹管理办法并报市医疗保险中心备案。 第二十二条 各高校科研院所应建立门诊统筹资金专户,专款专用,当年结余资金应结转到下个保险年度使用,并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将本校上一保险年度的门诊统筹资金使用情况报市医疗保险中心备案。 第二十三条 大学生门诊重症认定标准参照居民医保相关规定执行。 大学生需办理门诊治疗部分重症(慢性)疾病(以下简称门诊重症)手续的,由高校科研院所持该学生近期在医疗机构就医的相关诊断证明、病历等资料,到所属社保处办理门诊重症申报手续。社保处应指定定点医疗机构为大学生进行病情鉴定。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社保处根据本人意愿,就近为其指定一所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同时发放门诊重症专用病历。 大学生治疗门诊重症,应持门诊重症专用病历和身份证到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第二十四条 大学生治疗门诊重症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医保基金支付70%,并执行下列年度支付限额规定: (一)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失代偿期)、 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恶性肿瘤放化疗100000 元; (二)高血压Ⅲ期(有心、脑、肾并发症之一的)、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的)4000 元; (三)重症精神病(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脑器质性精神病) 1600元; (四)慢性重症肝炎、肝硬变4000元; (五)帕金森氏病及帕金森氏综合症1200 元; (六)系统性红斑狼疮2800元 ; (七)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8000元。 第二十五条 大学生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的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的,由医保基金和个人按比例分担。 (一)住院起付标准确定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一级医疗机构200元;二级医疗机构400元;三级医疗机构800元。 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大学生两次及以上住院的,住院起付标准减半;大学生在不同级别医疗机构间转诊住院的,视同一次住院,往上一级别医疗机构转诊的,要补齐住院起付标准的差额。 (二)起付标准以上的费用,医保基金的支付比例分别为: 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医保基金支付80%,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医保基金支付70%,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医保基金支付60%。 第二十六条 大学生门诊重症和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属医保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和药品目录内乙类药品的,先由个人自付10%,余额再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执行。 大学生按规定使用体内置放材料、置换人工器官和血液制品的医疗费用,属国产的,医保基金支付65%;属进口的,医保基金支付50%。 第二十七条 大学生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因定点医疗机构技术和设备所限不能诊治的,可申请办理转院手续。 在定点医疗机构之间转院治疗的,应由转出医疗机构核准;转到本市转院定点医疗机构或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须经三级综合定点医疗机构或专科定点医疗机构提出转院意见,由高校科研院所报社保处核准;转市外医疗机构住院的,须经三级综合定点医疗机构或专科定点医疗机构提出转院意见,由高校科研院所报市医疗保险中心核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