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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包头市卫生局
【发文字号】 包卫发[2009]294号
【颁布时间】 2009-09-15
【实施时间】 2009-09-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5127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包头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学科研管理工作的通知

卫生基金各成员单位,各有关医疗卫生单位:
  
  
包头市医药卫生科技发展基金于1990年建立,迄今已运行20年,在市卫生局、市科技局以及各医疗卫生单位的共同努力下,科研管理模式得到了完善,科研工作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是在我市医学科研管理运行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不规范、不合理的地方,需要在今后工作中不断改进和加强。
  
  一、科研管理的现状
  
  一是项目申报需进一步规范。各基金单位上报课题途径绝大部分能够经过单位科研管理委员会初审、统一组织查新,单位科研管理委员会结合开题查新报告对课题的可行性、科学性、先进性论证筛选后上报市基金管委会办公室。但也有少部分经单位盖公章后个人上报的情况,不利于基金管理委员会对项目的统一管理和保证项目质量。
  
  二是科研管理工作亟待加强。部分单位在推荐科研项目时不能结合包头市每年的医药卫生研究重点以及单位重点学科发展方向开展。对于下达的基金项目监管力度不够,部分未按期完成的项目不能及时提交延期申请,甚至有少部分基金课题一再延期仍然不能完成,基金管委会多次对承担课题单位催退经费的现象,降低了基金的使用效率,直接影响了我市医药卫生基金的发展进程。管理中也发现,部分基金项目在经费使用上未经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同意,不利于单位对基金项目研究进程的掌控和管理。函审课题较多,而且多数并没有聘请高水平的专家,不能保证鉴定质量,也存在鉴定后不能及时跟踪和归档管理的问题。
  
  三是自研项目质量有待提高。各单位自研项目管理较松散,科研人员随时开展自研,单位并不组织论证课题的科学性、先进性,是否具备完成项目的条件。市卫生局、科技局只在该课题鉴定时才了解课题的情况。事实上,这些课题有一部分属于重复研究,浪费人力、财力,而一些研究水平也并不高。
  
  二、下一步科研管理工作目标
  
  为了能够更好地发挥科研基金的作用和基金管理的效力,使我市科研工作得到更大的发展,对今后我市卫生科研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强立项申报管理,进一步规范课题申报程序
  
  各有关单位在今后课题申报上,要进一步发挥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专家委员会的作用,继续规范课题申报管理,严格实行单位推荐制,并适当控制上报项目的数量。对于未经单位科研管理委员会评审上报的项目市卫生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原则上不予受理。对于已经获得国际、国家、自治区、市等资助的项目,卫生基金原则上不再重复资助(包括子课题)。
  
  (二)加强项目实施过程监管,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和项目质量
  
  各单位在征集项目时,应以包头市每年的科技发展项目指南和包头市医药卫生研究重点,以及单位重点学科发展方向为指导。为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单位科研管理人员应及时了解本单位项目进展情况,并每半年向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提交一次项目进展报告。一般基金项目实施时限为1-2年,由于客观原因未能在规定时限完成需要延期的,应由课题单位及时向基金管委会办公室说明原因并提交书面报告申请延期,申请延期时限一般不超过1年,一个项目只能申请延期一次。对由于课题主持人调走等原因确实不能完成的项目,课题单位须提交申请报告,经基金管委会办公室研究同意后履行修改合同手续,否则课题单位须退回本课题的全部科研经费,对于经基金管委会办公室追缴不退的单位,在下一年度立项中将扣除相应支持经费,后续问题由单位自行解决。同时按照《实施细则》要求将停止一年该承担单位或项目承担人再次承担科研项目的权利。请各单位对于目前到期未完成项目情况说明原因和下一步意向,尽快以书面形式报告基金管委会办公室。
  
  (三)加强对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管理和资料归档
  
  课题组在使用科研经费时,必须征得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的同意,单位科研管理人员需对经费用途严格审核把关,合理使用,统一管理。完成项目鉴定或推广后,项目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及时将完整资料向市卫生局及市科技局相关部门备案,否则对完成课题不予认定。各单位对于以任何途径下达、申报和鉴定的项目(包括自治区级和国家级项目),申报、鉴定或评奖前须征得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进行登记。市医药卫生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将适时建立医学科研管理系统,尽快实现并推广医学科技成果的数字化管理,及时跟踪和汇总各类科研项目的完成情况,对项目管理起到积极的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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