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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贵阳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筑府发[2009]79号
【颁布时间】 2009-09-14
【实施时间】 2009-09-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5143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贵阳白云至修文道路建设工程指挥部《贵阳白云至修文道路改扩建工程(白云区、修文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白云区人民政府,修文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贵阳白云至修文道路建设工程指挥部《贵阳白云至修文道路改扩建工程(白云区、修文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十四日

  
  
贵阳白云至修文道路改扩建工程
  
  (白云区、修文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按照省、市“十一五”期间公路建设发展的总体要求,贵阳白云至修文道路改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简称“白修线项目”)被列入省、市重点建设项目。为顺利推进白修线项目的征地拆迁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和《贵阳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及《关于调整贵阳市征地年产值计算标准的通知》(筑府通〔2002〕52号)相关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贵阳市和白云区、修文县实际,拟定贵阳白云至修文道路改扩建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如下:
  
  一、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编制情况
  
  白修线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白云区、修文县现行征地拆迁实际情况,按照补偿标准衔接一致、与当地一般建设项目补偿标准基本达到同地同价、妥善安置和维护被征地拆迁人的合法利益,确保白修线项目顺利实施的原则进行编制。
  
  二、征地拆迁范围
  
  凡在白云区、修文县范围内白修线项目涉及的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以及这些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上附着物,均属此次征地拆迁范围。
  
  三、征地补偿
  
  (一)白云区征地补偿总额的测算
  
  根据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结合白云区现行征地拆迁实际情况,拟定白修线项目白云段征地补偿标准为耕地8万元/亩,非耕地3.2万元/亩。该区域内征地补偿总额按该单价及实际征占面积进行计算,不含地上附着物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由林业、建设等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修文县征地补偿总额的测算
  
  本方案确定的征地补偿年产值标准是以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贵阳市征地年产值计算标准的通知》(筑府通〔2002〕52号)文件为依据;补偿倍数依据《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一般耕地(包括藕塘、鱼塘)为耕地年产值的26倍(包括1倍青苗费);基本农田为耕地年产值的30倍(包括1倍青苗费);经济林地、乔木林地、苗圃地、竹林地为中等旱地年产值的10.92倍;疏林地、迹地、灌木林地、宜林地按中等旱地年产值的6.55倍;未利用地为上等旱地年产值的3倍。征地补偿总额按上述单价和各地类面积进行计算。
  
  (三)征地补偿方式
  
  白修线项目征地补偿,白云区、修文县在已确定的征地补偿总额内采用货币补偿与多途径补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征地货币补偿
  
  白云区范围内征地按耕地8万元/亩,非耕地3.2万元/亩的补偿标准向被征地农村集体和农民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修文县范围内同一地类执行同一补偿单价向被征地农村集体和农民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详见附件一)。
  
  2.多途径补偿
  
  按测算的征地补偿费总额实施上述货币补偿后的余额,采取多途径补偿方式进行补偿,多途径补偿经费由贵阳市人民政府在各区县进行调剂分配。多途径补偿方案分别由白云区、修文县根据被征地农村集体和村民的实际情况拟定,经征求被征地村集体村民大会或代表大会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区(县)征地工作机构组织实施。主要用于以下五个方面:
  
  (1)为完全失去土地的农户调整土地;
  
  (2)为被征地农民购买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3)对被征地农村集体和农户剩余的土地进行整理整治,改善农业生产条件;
  
  (4)对被征地农户集中安置的基础设施进行配套投入;
  
  (5)兴办村集体企业。
  
  四、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一)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按国家《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白云区境内对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拆迁补偿安置按《贵阳白云至修文道路改扩建工程白云段建筑物、构筑物拆迁补偿安置标准》进行补偿安置(详见附件二)。
  
  (三)修文县境内对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拆迁补偿安置按《贵阳白云至修文道路改扩建工程修文段建筑物、构筑物拆迁补偿安置标准》进行补偿安置(详见附件三)。
  
  五、林木补偿
  
  白修线项目根据《贵州省征占用林地补偿费用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2004〕第78号)规定,结合地方实际情况,白云段按《贵阳白云至修文道路改扩建工程(白云段)林木补偿标准》(附件四)执行;修文段按《贵阳白云至修文道路改扩建工程(修文段)林木补偿标准》(附件五)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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