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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金融行业已出现或将要出现连锁反应,需要各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 3.国际上出现的,已经影响或极有可能影响国内宏观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包括: 1.对金融行业造成影响,但未造成全国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涉及省(区、市)监管部门不能单独应对,需进行跨省(区、市)或跨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三)涉外突发事件 特别重大涉外突发事件包括: 1.一次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伤亡的境外涉我及境内涉外事件; 2.造成我境外国家利益、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财产重大损失,造成境内外国驻华外交机构、其他机构和人员安全及重大财产损失,并具有重大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涉外事件; 3.有关国家、地区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需要迅速撤离我驻外机构和人员、撤侨的涉外事件。 重大涉外突发事件包括: 1.一次事件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伤亡的境外涉我及境内涉外事件; 2.造成或可能造成我境外国家利益、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较大财产损失,造成或可能造成外国驻华外交机构、其他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财产较大损失,并具有较大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涉外事件; 3.有关国家、地区发生重大突发事件,需要尽快撤离我驻外部分机构和人员、部分撤侨的涉外事件。 (四)影响市场稳定的突发事件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包括: 1.2个以上省(区、市)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以及超过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和国务院认为需要按照国家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在直辖市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2.在2个以上省会城市或计划单列市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3.在相邻省份的相邻区域有2个以上市(地)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4.在数个省(区、市)内呈多发态势的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重大突发事件包括: 1.在1个省(区、市)较大范围或省会等大中城市出现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状况; 2.在1个省会城市或计划单列市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3.在1个省(区、市)内2个以上市(地)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五)恐怖袭击事件 1.利用生物战剂、化学毒剂进行大规模袭击或攻击生产、贮存、运输生化毒物设施、工具的; 2.利用核爆炸、核辐射进行袭击或攻击核设施、核材料装运工具的; 3.利用爆炸手段,袭击党政军首脑机关、警卫现场、城市标志性建筑物、公众聚集场所、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主要军事设施、民生设施、航空器的; 4.劫持航空器、轮船、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5.袭击、劫持警卫对象、国内外重要知名人士及大规模袭击、劫持平民,造成重大影响和危害的; 6.袭击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人员寓所等重要、敏感涉外场所的; 7.大规模攻击国家机关、军队或民用计算机信息系统,构成重大危害的。 (六)刑事案件 特别重大刑事案件包括: 1.一次造成10人以上死亡的杀人、爆炸、纵火、毒气、投放危险物质和邮寄危险物品等案件,或在公共场所造成6人以上死亡的案件,或采取绑架、劫持人质等手段,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2.抢劫金融机构或运钞车,盗窃金融机构现金100万元以上的案件; 3.在国内发生的劫持民用运输航空器、客轮和货轮等,或国内民用运输航空器、客轮和货轮等在境外被劫持案件; 4.抢劫、走私、盗窃军(警)用枪械10支以上的案件; 5.危害性大的放射性材料或数量特大的炸药或雷管被盗、丢失案件; 6.走私危害性大的放射性材料,走私固体废物达100吨以上的案件; 7.制贩毒品(海洛因、冰毒)20公斤以上案件; 8.盗窃、出卖、泄露及丢失国家秘密资料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9.攻击和破坏计算机网络、卫星通信、广播电视传输系统等,并对社会稳定造成特大影响的信息安全案件; 10.在我国境内发生的涉外、涉港澳台侨重大刑事案件。 重大刑事案件包括: 1.一次造成公共场所3人以上死亡,或学校内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危害严重的杀人、爆炸、纵火、毒气、绑架、劫持人质和投放危险物质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