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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长春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十月七日 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厅字〔2009〕16号),设立长春市民政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下放已由市政府公布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社会救助职责,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三)加强对民间组织的执法、监管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民政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研究拟订民政工作相关政策和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推进民政工作的改革和发展。 (二)承担全市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和监督的责任。依法对全市性社会团体和市内跨县(市)区社会团体、市直各部门审查批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年检和执法监察。 (三)贯彻执行国家优抚政策,组织、协调、指导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负责各类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负责烈士褒扬工作;承担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具体工作。 (四)拟订全市退役士兵(含士官)、复员干部和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以及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接收安置工作和全市退役士兵(含士官)的培训、就业工作;指导全市军用饮食供应站及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五)拟订全市救灾减灾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救灾减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全市性救灾捐赠和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指导农村五保供养和农村社会福利服务中心建设管理工作。 (六)拟订全市社会救助政策规划和标准;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和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七)起草全市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社区建设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拟订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指导城乡社区建设和服务管理工作;推动城乡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八)负责全市行政区划调整、区域界线的管理和勘定;负责乡镇(街道)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及市际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负责行政区划发展研究,制定行政区划发展规划;负责全市地名管理工作。 (九)起草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拟订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社会福利机构的建设和管理;拟订全市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实施办法;指导福利彩票发行和福利彩票公益金的使用管理;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拟订社会福利企业认定标准和扶持保护政策;承担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障工作。 (十)贯彻执行国家婚姻登记、殡葬管理、儿童收养和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的政策法规;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负责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拟订全市社会工作发展规划、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草案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二)负责全市民政事业资金的管理使用;负责民政事业资金审计和监督;负责全市民政统计工作。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民政局设1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综合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局机关政务运行和各项管理制度的起草并组织实施;负责文件制发、会务组织、秘书事务、文书档案、提案和议案的办复、信访、保密、保卫工作;负责办公自动化和网站建设工作;负责机关公共事务和行政后勤管理工作。 (二)长春市民间组织管理局(长春市民间组织执法监察局、行政审批办公室) 拟订全市性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按照管辖权限负责全市性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执法监察;承担民间组织信息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各县(市)、区对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工作。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等相关规定和要求,负责本部门行政许可及其他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批和办复工作;负责牵头组织行政许可及行政审批事项的勘查论证、检验、检测、认证、审核上报等(含年审、年检、收费)相关工作;负责行政审批决定送达和行政许可证件的发放管理工作;负责有关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应诉工作,负责制定和完善本部门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项目的工作制度、工作程序以及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和管理等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