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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长府办发[2009]64号
【颁布时间】 2009-10-07
【实施时间】 2009-10-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5151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接上页]

  (三)优抚处(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起草优抚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各类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伤亡抚恤工作;负责烈士褒扬工作;指导优抚事业单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承担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具体工作。
  
  (四)安置处(市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
  
  负责拟订全市退役士兵(含士官)、复员干部、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接收安置工作;负责指导全市退役士兵(含士官)的培训和就业工作;指导全市军用饮食供应站及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五)救灾处
  
  拟订全市救灾减灾工作政策、规划;组织、协调救灾减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灾情核查和统计上报;承办中央和省、市下达的救灾款物管理、分配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组织和指导全市性救灾捐赠和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拟订五保户社会救济政策;指导农村五保供养和农村社会福利服务中心建设管理工作。
  
  (六)社会救助处
  
  拟订全市社会救助及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规划和标准;起草相应的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负责组织开展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和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承办中央和省财政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补助资金分配和监管;负责监督检查各地救助资金的落实、使用和发放;参与制定住房、教育、司法救助和就业援助等相关政策;负责全市社会救助信息管理工作;承担全市大救助体系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
  
  组织起草全市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社区建设的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拟订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居)民自治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乡社区建设和服务管理工作。
  
  (八)区划地名处
  
  监督全市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法规、规章的实施;负责行政区划发展研究,拟订行政区划发展规划;负责全市行政区划调整、区域界线的管理和勘定;负责全市和市际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工作;负责乡镇(街道)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管理工作;负责市管地名的命名、更名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市内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定。
  
  (九)社会福利处
  
  起草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拟订相关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保障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的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福利机构建设和管理;拟订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实施办法,指导福利彩票发行管理;管理本级彩票公益金;拟订社会福利企业扶持政策和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指导慈善组织开展工作。
  
  (十)社会事务处
  
  贯彻执行国家婚姻登记、儿童收养、殡葬管理和生活无着人员救助政策,起草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拟订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承办国内外儿童收养协调事宜;协调市内外生活无着人员的救助;承担全市婚姻登记信息管理;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十一)计划财务处
  
  拟订全市民政事业资金管理办法和民政事业资金管理相关制度,监督检查民政事业资金分配、管理、使用,督促民政事业资金指标落实;组织编制局机关财务预、决算;负责机关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指导所属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民政事业资金审计;负责全市民政系统财务人员业务培训工作;负责民政统计工作。
  
  (十二)干部人事处
  
  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工资、机构编制、奖惩、培训、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管理工作;负责所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干部管理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所属事业单位老干部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目标管理工作;负责推进全市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三)党委办公室
  
  负责本系统的政治思想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党建工作及所属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的管理、理论学习和培训工作以及评比表彰工作;负责局系统计划生育工作;指导系统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负责局系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普法教育工作。
  
  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室)和机关党委按党章和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市民政局机关行政编制72名,机关工勤人员数量5名(仍划入机关服务中心)。
  
  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4名,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1名;处级领导职数22名(含纪委专职副书记和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各1名)。
  
  五、其他事项
  
  公布行政区划信息的长春市行政区划图由市民政局会同市有关测绘部门(单位)组织编制。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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