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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长府办发[2009]65号
【颁布时间】 2009-10-07
【实施时间】 2009-10-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5152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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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依法征收土地、矿产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拟订土地、矿产资源参与经济调控的政策措施;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收益分配制度;参与管理国家和省、市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负责有关资金、基金的预决算和财务、资产管理与监督;管理国家和省、市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及其他资金并监督使用。
  
  (十二)推进国土资源科技进步。组织制定、实施全市国土资源科技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和计划;负责国土资源科技项目的审查和推荐工作;开展土地和矿产资源保护和管理方面的对外合作与交流;组织和实施国土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国土资源局设1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综合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政务运行和各项管理制度的起草并组织实施;负责以部门名义下发文件的审核、制发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和会务工作;负责秘书事务、文书档案、公共关系、提案和议案办复,保密、保卫工作;负责办公自动化工作;负责机关公共事务和行政后勤管理工作。
  
  (二)财务审计处
  
  负责组织编制局机关及局统一核算的事业单位财务预、决算;负责局机关财务、会计业务事项及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财务和固定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建设;负责局机关及统一核算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和财务管理工作,对下属单位国有资产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指导;负责局所属单位的财务审计和监督工作;负责土地收储融资工作。
  
  (三)规划处
  
  组织研究全市国土综合开发整治的政策措施,编制全市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农田保护等相关规划;编制并下达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拟订征用土地的相关方案;参与对城镇总体规划的管理工作;组织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
  
  (四)行政审批办公室
  
  根据国家有关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土地资源和矿产资源管理方面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审批事项的勘查、论证、审核、上报等相关工作;负责有关行政许可证的发放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管理;负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承担的其他行政审批事项。
  
  (五)调控和监测处
  
  开展全市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我市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全市经济运行及相关改革研究;组织国土资源重大课题调研;承担综合统计和局内专业统计归口管理工作;协调和组织有关综合研究工作。
  
  (六)法规监察处(信访工作处)
  
  拟订全市国土资源管理立法规划和计划;组织起草全市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法规、规章草案;负责局内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的相关工作;调研和起草综合性土地、矿产资源管理的有关政策;负责城区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用地监督管理和组织项目竣工用地验收;依法组织查处重大土地、矿产违法案件,对违法案件提出处理意见;负责组织土地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普法教育工作。负责受理、办理、复查复核信访事项;协助有关处室办理听证事务;承办上级部门交办的信访事项;负责信访工作业务基础建设,对信访形势进行分析、预测,提出相应对策建议,排查、消除不稳定因素。
  
  (七)耕地保护处(土地开发整理处)
  
  拟订全市耕地保护政策,负责全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工作;负责全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工作;指导全市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和基本农田保护有关政策工作;负责指导全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流转工作。拟订全市土地开发复垦整理政策;拟订全市土地开发复垦管理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市级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和新增耕地储备库建设。
  
  (八)土地利用管理处
  
  负责全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转让、作价出资和租赁等工作;指导全市土地市场交易工作;负责拟订政府收购土地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国有土地储备库建设,管理和规范土地市场,制定国有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并监督检查;组织土地定级、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指导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组织指导节约集约用地的改革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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