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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九)地籍管理处 拟订全市地籍管理办法和土地调查、动态监测、地籍调查和统计的技术规范、标准;组织全市土地资源现状调查、动态监测、地籍调查、变更调查及统计;负责全市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和权属管理,依法调查处理重大土地权属纠纷;指导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和管理;指导全市国土测绘工作。 (十)矿产资源和勘查管理处(矿产开发和环境管理处) 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编制矿产资源年报;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负责矿产资源补偿费核定、压覆矿产资源管理事项;承担资源储量评审、采矿权评估和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负责地质勘查资质和地质勘查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新立探矿权勘查区块调查复核和勘查项目野外验收等相关管理工作;负责采矿权管理,组织监管矿产资源开采活动;依法调处采矿权权属纠纷;负责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综合统计及开发利用数据库建设工作。编制并组织实施地质灾害防治、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保护、地质遗迹保护和矿泉水、地热水资源保护开发规划;组织申报并负责管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指导地下水动态监测、评价和预报。 (十一)党委办公室(人事和科技处) 负责本系统的政治思想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党建工作;负责所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干部管理等工作;指导局属单位老干部管理工作,指导系统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干部人事、工资、机构编制、奖惩、培训、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目标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国土资源科技工作规划和计划;负责全市国土资源行业科技立项、科技成果评审工作;负责全市国土资源科技成果的管理。 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室)和机关党委按党章和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市国土资源局机关行政编制51名,机关工勤人员数量4名(仍划入机关服务中心)。 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3名、副局长级土地监察专员1名,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1名;处级领导职数16名(含总规划师、纪委专职副书记、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各1名)。 五、其他事项 (一)河道采砂管理的职责分工。国土资源部门对保障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负责;水利部门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交通运输部门对河道采砂影响通航安全负责。由水利部门牵头,会同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等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统一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河道采砂的水上执法监管,要充分发挥交通运输部门执法机构的作用。 (二)所属城区分局、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主要职责和人员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