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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北省人民政府
【颁布时间】 2009-12-10
【实施时间】 2009-12-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5153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河北省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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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四)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投资或者经营的企业与本企业或者有出资关系的企业发生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经济业务往来;
  
  (六)按照规定应当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而没有回避;
  
  (七)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企业、机构从事、代理与原任职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
  
  (八)其他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八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勤俭节约,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职务消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出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的预算进行职务消费;
  
  (二)将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费用列入职务消费;
  
  (三)在特定关系人经营的场所进行职务消费;
  
  (四)不按照规定公开职务消费情况;
  
  (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旅游;
  
  (六)在企业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或者拖欠职工工资期间,购买或者更换小汽车、公务包机、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设备等;
  
  (七)使用信用卡、签单等形式进行职务消费,不提供原始凭证和相应的情况说明;
  
  (八)其他违反规定的职务消费以及奢侈浪费行为。
  
  第九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加强作风建设,注重自身修养,增强社会责任意识,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职务、职称、待遇或者其他利益;
  
  (二)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三)默许、纵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本人的职权和地位从事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活动;
  
  (四)用公款支付与公务无关的娱乐活动费用;
  
  (五)在有正常办公和居住场所的情况下用公款长期包租宾馆;
  
  (六)漠视职工正当要求,侵害职工合法权益;
  
  (七)从事有悖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
  
  第十条 国有企业党委(党组)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为本企业实施本办法的主要责任人。国有企业、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纪检监察机构、审计和组织人事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认真履行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职责,加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长效机制建设,确保《若干规定》在我省国有企业的贯彻落实。
  
  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要认真执行《若干规定》,严于律己,自觉接受监督,坚决杜绝违反《若干规定》行为的发生。
  
  (一)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要将贯彻落实《若干规定》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年度述职述廉和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的重要内容,主动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
  
  (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要认真执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礼品登记上缴和收入申报等制度,按年度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兼职、投资入股、国(境)外存款和购置不动产情况,配偶、子女从业和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以及本人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规章制度或者将本办法的要求纳入公司章程,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保证本办法的贯彻执行。
  
  (一)要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建立和完善党委会、董事会、经理班子的决策原则和程序,在每年底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的决策情况;
  
  (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实行厂务公开制度,企业重组、改制、关闭、破产等重大事项以及其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要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需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事项,要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
  
  (三)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制度,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并将职务消费情况作为厂务公开的内容定期向职工公开;
  
  (四)要结合本办法建立领导人员从业承诺制度,完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规范领导人员从业行为以及离职和退休后的相关行为。
  
  第十三条 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要按照《若干规定》要求,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系,建立促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的各项制度,加强对企业领导人员的教育和管理,促进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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