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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建设交通委、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拟定的《天津市汽车以旧换新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日 天津市汽车以旧换新实施方案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等十部委《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333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市汽车以旧换新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补贴时间、范围和标准 (一)补贴时间:2009年9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 (二)补贴范围:在补贴时间内,将符合下列条件的汽车交售给依法设立的指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并换购新车的(报废汽车的车主名称与换购新车车主名称应一致): 1.使用不到8年的老旧微型载货车,老旧中型出租载客车; 2.使用不到12年的老旧中、轻型载货车; 3.使用不到12年的老旧中型载客车(不含出租车); 4.与《汽车报废标准规定使用年限表》(见附件1)中规定的使用年限相比,提前报废的各类"黄标车"。("黄标车"可登录"机动车环保网"查询,网站地址:www.vecc-mep.org.cn)。 使用年计算的起始和终止日期分别为车辆初次登记日期和注销日期。 既符合以上补贴范围,又符合《财政部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20号》规定条件的车主,只能选择其中一种补贴形式。提前报废"黄标车"并换购新车,新车已享受1.6升及以下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政策的,不再享受汽车以旧换新资金补贴。 (三)补贴标准:符合补贴条件,提前报废老旧汽车、"黄标车"并换购新车的,按以下标准给予补贴。 1.报废老旧汽车的补贴标准: 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4000元; 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2.报废"黄标车"的补贴标准: 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4000元; 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报废小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4000元; 报废微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3000元; 报废轿车、重型载货车、大型载客车、专项作业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二、工作程序 (一)交售报废车辆。车籍在本市、拟申请汽车以旧换新资金补贴的车主,应将符合补贴条件的汽车交售给本市依法设立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收到报废车辆后, 应当在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车辆报废回收有关信息,按有关规定 及时对车辆解体,向车主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并自收到 车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副联等交公安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公安机关在1个工作日内出具《机动车注销证明》。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出具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应在备注栏中注明车辆初次登记日期、总质量、车长、乘坐人数等信息,并将副联报送市商务委备案。 (二)递交申请材料。拟申请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的车主应在2009年9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间,到本市汽车以旧换新联合服务窗口(以下简称联合服务窗口)申请补贴资金(联合服务窗口拟在中心城区、塘沽区、宝坻区各设一个,地点待定),并提供以下材料: 1.《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申请表》(见附件2); 2.《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原件; 3.《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新车购车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5.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7.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8.与车主同名的个人银行账户存折或单位基本账户开户证复印件。 (三)查验审核材料。联合服务窗口接到车主递交的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申请后,按照各有关部门职责分工审核相关信息。 对符合条件的"黄标车",由商务、环保、财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次在《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申请表》上签字并加盖专用印章;对符合条件的老旧汽车,由商务、财政部门依次在《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见附件3)上签字并加盖专用印章。对不符合条件的,商务部门工作人员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联合服务窗口留存相关材料复印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