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吉政办发[2009]78号
【颁布时间】 2009-12-02
【实施时间】 2009-12-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5176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为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主要用于信息平台建设及运行、入户调查、数据采集、证表印制和建立档案等。
  
  第四章 家庭收入核定
  
  第十一条 家庭收入是指申请人家庭成员在上一年度所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以及经县 (市、区)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应当计入的家庭收入。
  
  第十二条 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政府颁发的对特殊贡献人员的奖励金,见义勇为奖励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省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二)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及护理费。
  
  (三)政府和社会给予贫困在校生的救助金、生活补贴和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贷款等。
  
  (四)政府、社会组织和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救济金。
  
  (五)因工 (公)负伤职工的护理费及死亡职工亲属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人身伤害赔偿中除生活费以外的部分。
  
  (六)按规定由单位及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统筹费。
  
  (七)经县 (市、区)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不计入家庭收入的其他收入。
  
  第十三条 家庭财产是指申请人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财产。
  
  主要包括: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
  
  第十四条 申请人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为城市低收入家庭:
  
  (一)拥有私家轿车等非基本生活必需品的。
  
  (二)两年内购置或者豪华装修住房的 (因拆迁或者棚户区改造购置经济适用房的除外)。
  
  (三)家庭成员在高收费非公办幼儿园入托,在中小学自费择校就读,属非国家统招生自费在高额收费的高校或者系、专业就学的。
  
  (四)家庭成员中有自费出国留学、劳务的。
  
  (五)因赌博、吸毒等不良行为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六)家庭日常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城市低收入家庭标准的。
  
  (七)不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赡养、抚养和扶养义务的。
  
  (八)有为获取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故意拆分户口、合并户口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九)经县 (市、区)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十五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个人申请。由申请城市低收入家庭户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经办机构,并填写 《吉林省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和财产查询授权书》。申请时必须提供如下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身份证及复印件;
  
  3.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4.婚姻状况证明;
  
  5.家庭成员关系证明以及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材料不齐全需要补正的,经办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吉林省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和财产查询授权书》是申请人同意授予县(市、区)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其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权力的书面凭证。公安 (户籍和车辆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社会保险)、住房和城乡建设 (房地产)、金融、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和机构应当凭申请人的授权书积极配合对申请城市低收入家庭的收入和财产状况的调查核定。
  
  (二)街道 (乡镇)初审。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经办机构接到申请后,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及授权书,对申请人家庭成员的收入情况、财产及实际生活状况进行调查核定,符合条件的,填写 《吉林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审批表》,签署意见,并在申请人家庭所在社区公示15日,对公示结果无异议的,报县 (市、区)民政部门核查中心;认为不符合条件的,要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三)核查中心复核。县(市、区)民政部门核查中心接到经办机构报送的材料后,要对每一个申请家庭进行入户复核,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报主管民政部门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经办机构重新审核。
  
  (四)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县(市、区)民政部门接到核查中心的同意意见后,要在申请人所在社区进行公示7日,对公示结果无异议的,予以审批,并出具 《吉林省城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取得 《吉林省城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的家庭,其户主姓名、身份证号等基本信息应当登记在当地政府网站上进行长期公示。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