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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大劳发[2009]103号
【颁布时间】 2009-10-09
【实施时间】 2009-10-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5180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监察局关于印发《大连市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医疗保障有关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监察局:
  
  
现将《大连市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医疗保障有关问题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大连市监察局
  
  二○○九年十月九日

  
  
大连市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医疗保障有关问题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及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资委、监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医疗保障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辽人社发[2009]2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有关部门关于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医疗保障问题的要求,着眼于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通过采取扎实有效的工作措施,切实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医疗保障问题,提高他们的健康水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目标
  
  (一) 在已解决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问题的基础上,将全市地方依法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中央和中央下放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全部纳入原企业所在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体系统一管理,取消封闭运行。
  
  (二) 将全市所有国有、集体关闭破产和无缴费能力企业(以下简称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妥善解决困难企业在职职工医疗保障问题。
  
  (三) 加快推进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扩面工作,2010年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99%以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95%以上;到2011年力争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
  
  三、工作进度
  
  (一)2009年10月底前,按照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资委和监察局联合制定《大连市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医疗保障问题工作方案》,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资委、监察厅备案。对全市国有、集体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及职工进行调查摸底,掌握未参保国有、集体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及职工基本情况,做好参保准备工作。
  
  (二)2009年11月底前,将全市国有、集体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地方依法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中央和中央下放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属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保情况,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资委、监察厅。
  
  (三)在解决全市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问题基础上,研究和解决未参保的无缴费能力企业在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问题。到2010年12月底前,将无缴费能力企业在职职工纳入城镇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基本解决其医疗保障问题。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全面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医疗保障问题,是应对当前金融危机、扩大内需、促进消费的重大举措,也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有效措施,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和职工的关怀。劳动保障、财政、国资委、监察局等部门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把这项工作作为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确保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制定方案,明确任务。严格按照省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时间进度、工作措施和工作职责。各区市县应根据要求,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医疗保障问题的实施办法,并于2009年10月底前报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国资委、监察局备案。
  
  (三)精心组织,严密实施。一是建立目标责任制。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资委、监察局将与各区市县人民政府签订《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医疗保障问题工作目标协议书》,明确双方的工作任务和责任,层层抓落实,确保我市按时完成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医疗保障问题。二是做好数据统计上报工作。对全市2009年10月底前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和职工参保情况开展调查摸底工作,掌握参保人员情况,摸清参保资金状况,进行参保费用需求测算。三是多渠道筹集参保资金。按照省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解决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问题,主要责任在当地政府。企业在实施关闭破产时,要按照《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通过企业破产财产偿付退休人员参保所需费用。企业破产财产不足偿付的,可通过未列入破产财产的土地出让所得、财政补助、医疗保险基金结余调剂等多渠道筹资解决。在国家及省、市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帮助下,各级政府承担的补助资金,应在国家和省市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到位后补齐。四是加强困难企业参保资金管理。2009年12月底前,将对区市县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和职工数据上报质量、参保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各地区对自筹资金和上级政府拨付的一次性专项补助资金,不得截留和挤占挪用,一经发现将予以扣回。对没有按时完成任务的地区,将视完成任务情况扣减专项补助资金。对虚报未参保人数,除责令立即纠正,追回已拨付的专项补助资金外,将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责任,并通报批评。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等违纪违法行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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