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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汕府建[2009]151号
【颁布时间】 2009-10-10
【实施时间】 2009-10-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5187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汕头市建设局、汕头市规划局、汕头市公安消防局关于印发汕头中心城区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审查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建设局、公安消防大队,中心城区各瓶装燃气企业 :
  

  现将《 汕头中心城区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审查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非中心城区可根据本地实际参照实施。
  
  
汕头市建设局
  
  汕头市规划局
  
  汕头市公安消防局
  
  二○○九年十月十日
  

  
汕头中心城区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审查工作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安全生产工作有关文件精神, 认真吸取潮阳谷饶“ 5.21 ”重大火灾事故的教训, 根据 市府办《印发 汕头市中心城区易燃易爆重点场所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汕府办 [2009]96 号) 精神,就 做好现有燃气联系点的迁移,按规范要求重新审查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工作,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审查依据
  
  1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 - 2006 );
  
  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 - 2006 );
  
  3 、《汕头市主城区燃气专项规划 (2003 - 2020) 》;
  
  4 、 《印发 汕头市中心城区易燃易爆重点场所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汕府办 [2009]96 号)。
  
  二、建设原则
  
  根据“总量控制、布局合理、设施安全、方便群众”的原则,合理地确定瓶装供应站的数量和分布;结合中心城区燃气专项规划近期( 2003-2010 年)、远期( 2011-2020 年)管道燃气供应的范围,合理地分布瓶装供应站。 瓶装供应站的具体位置应根据城市建设和规划实施的具体情况定点。 Ⅰ级站净占地面积 744 平方米 ( 约 1.1 亩 ) ,Ⅱ级站净占地面积 533 平方米 ( 约 0.8 亩 ) 。
  
  规划近期、远期各区域瓶装供应站及用户数量见下表:
  
  近期各区域瓶装供应站数量表
  
  
  
  
  
  区 域
  
  2010 年
  
  
  
  规划人口
  
  ( 万人 )
  
  瓶装气用气人口
  
  Ⅰ级站 ( 座 )
  
  Ⅱ级站 ( 座 )
  
  Ⅲ级站 ( 座 )
  
  物流配送规模
  
  (万户)
  
  
  
  人数
  
  ( 万人 )
  
  户数
  
  (万户)
  
  
  
  龙湖区
  
  37.7
  
  28.4
  
  8.11
  
  2
  
  4
  
  73
  
  2.5
  
  
  
  金平区
  
  78.4
  
  49.5
  
  14.14
  
  4
  
  10
  
  79
  
  5.5
  
  
  
  濠江区
  
  33.9
  
  27.1
  
  7.75
  
  4
  
  6
  
  48
  
  2
  
  
  
  合 计
  
  150
  
  105
  
  30.0
  
  10
  
  20
  
  200
  
  10.0
  
  远期各区域瓶装供应用户数量表
  
  
  
  
  
  区 域
  
  2020 年
  
  
  
  推测规划人口
  
  ( 万人 )
  
  瓶装气用气人口 ( 万人 )
  
  保留瓶装供应站
  
  
  
  人数
  
  户数(万户)
  
  
  
  龙湖区
  
  47.7
  
  14.3
  
  4.08
  
  Ⅰ级站 2 座、Ⅱ级站 4 座
  
  
  
  金平区
  
  99.3
  
  29.7
  
  8.49
  
  Ⅰ级站 3 座、Ⅱ级站 4 座
  
  
  
  濠江区
  
  43.0
  
  13.0
  
  3.97
  
  Ⅰ级站 4 座
  
  
  
  合 计
  
  190
  
  57
  
  16.54
  
  Ⅰ级站 9 座、Ⅱ级站 8 座
  
  中心城区各瓶装燃气企业原则上均可新设立Ⅰ级站或Ⅱ级站,但数量应控制在总体规划范围内;Ⅲ级站原则上城区不新设立、仅作为现有燃气联系点的迁移点,农村片区可按规划指标进行设置。
  
  上述规模控制和布局原则纳入《汕头市主城区燃气专项规划修编( 2003 -- 2020 )》中,按程序报批后作为建设管理的依据。
  
  三、建设标准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 - 2006 )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 - 2006 )的有关规定, 瓶装供应站应按以下标准进行建设。
  
  1 、瓶装供应站应按其气瓶总容积 V 分为三级,即Ⅰ级站( 6 立方米 < V ≤ 20 立方米 )、Ⅱ级站( 1 立方米 < V ≤ 6立方米 )、 Ⅲ级站 ( V ≤ 1 立方米 )。
  
  2 、 Ⅰ、Ⅱ级站的瓶库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建筑。瓶库内的气瓶应分区存放,即分为实瓶区或空瓶区。 瓶库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下表的规定。
  
  Ⅰ、Ⅱ级瓶装供应站的瓶库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米)
  
  3 、Ⅰ级站出入口一侧的围墙可设置高度不低于 2 米 的不燃烧非实体围墙,其底部实体部分高度不应低于 0.6 米 ,其余各侧应设置高度不低于 2 米 的不燃烧实体围墙。瓶库与修理间或生活、办公用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10 米 。管理室可与瓶库的空瓶区侧毗连,但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
  
  4 、Ⅱ级站的四周宜设置非实体围墙,其底部实体部分高度不应低于 0.6 米 。围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由瓶库和营业室组成。两者宜合建成一幢建筑,其间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
  
  5 、Ⅲ 级站可将瓶库设置在与建筑物(住宅、重要公共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除外)外墙毗连的单层专用房间,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 1 )建筑物耐火等级不应低于Ⅱ级;
  
  ( 2 )应通风良好,并设有直通室外的门;
  
  ( 3 )与其他房间相邻的墙应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
  
  ( 4 )室内地面的面层应是撞击时不发生火花的面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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