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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建设局、公安消防大队,中心城区各瓶装燃气企业 : 现将《 汕头中心城区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审查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非中心城区可根据本地实际参照实施。 汕头市建设局 汕头市规划局 汕头市公安消防局 二○○九年十月十日 汕头中心城区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审查工作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安全生产工作有关文件精神, 认真吸取潮阳谷饶“ 5.21 ”重大火灾事故的教训, 根据 市府办《印发 汕头市中心城区易燃易爆重点场所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汕府办 [2009]96 号) 精神,就 做好现有燃气联系点的迁移,按规范要求重新审查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工作,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审查依据 1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 - 2006 ); 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 - 2006 ); 3 、《汕头市主城区燃气专项规划 (2003 - 2020) 》; 4 、 《印发 汕头市中心城区易燃易爆重点场所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汕府办 [2009]96 号)。 二、建设原则 根据“总量控制、布局合理、设施安全、方便群众”的原则,合理地确定瓶装供应站的数量和分布;结合中心城区燃气专项规划近期( 2003-2010 年)、远期( 2011-2020 年)管道燃气供应的范围,合理地分布瓶装供应站。 瓶装供应站的具体位置应根据城市建设和规划实施的具体情况定点。 Ⅰ级站净占地面积 744 平方米 ( 约 1.1 亩 ) ,Ⅱ级站净占地面积 533 平方米 ( 约 0.8 亩 ) 。 规划近期、远期各区域瓶装供应站及用户数量见下表: 近期各区域瓶装供应站数量表 区 域 2010 年 规划人口 ( 万人 ) 瓶装气用气人口 Ⅰ级站 ( 座 ) Ⅱ级站 ( 座 ) Ⅲ级站 ( 座 ) 物流配送规模 (万户) 人数 ( 万人 ) 户数 (万户) 龙湖区 37.7 28.4 8.11 2 4 73 2.5 金平区 78.4 49.5 14.14 4 10 79 5.5 濠江区 33.9 27.1 7.75 4 6 48 2 合 计 150 105 30.0 10 20 200 10.0 远期各区域瓶装供应用户数量表 区 域 2020 年 推测规划人口 ( 万人 ) 瓶装气用气人口 ( 万人 ) 保留瓶装供应站 人数 户数(万户) 龙湖区 47.7 14.3 4.08 Ⅰ级站 2 座、Ⅱ级站 4 座 金平区 99.3 29.7 8.49 Ⅰ级站 3 座、Ⅱ级站 4 座 濠江区 43.0 13.0 3.97 Ⅰ级站 4 座 合 计 190 57 16.54 Ⅰ级站 9 座、Ⅱ级站 8 座 中心城区各瓶装燃气企业原则上均可新设立Ⅰ级站或Ⅱ级站,但数量应控制在总体规划范围内;Ⅲ级站原则上城区不新设立、仅作为现有燃气联系点的迁移点,农村片区可按规划指标进行设置。 上述规模控制和布局原则纳入《汕头市主城区燃气专项规划修编( 2003 -- 2020 )》中,按程序报批后作为建设管理的依据。 三、建设标准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 - 2006 )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 - 2006 )的有关规定, 瓶装供应站应按以下标准进行建设。 1 、瓶装供应站应按其气瓶总容积 V 分为三级,即Ⅰ级站( 6 立方米 < V ≤ 20 立方米 )、Ⅱ级站( 1 立方米 < V ≤ 6立方米 )、 Ⅲ级站 ( V ≤ 1 立方米 )。 2 、 Ⅰ、Ⅱ级站的瓶库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建筑。瓶库内的气瓶应分区存放,即分为实瓶区或空瓶区。 瓶库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下表的规定。 Ⅰ、Ⅱ级瓶装供应站的瓶库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米) 3 、Ⅰ级站出入口一侧的围墙可设置高度不低于 2 米 的不燃烧非实体围墙,其底部实体部分高度不应低于 0.6 米 ,其余各侧应设置高度不低于 2 米 的不燃烧实体围墙。瓶库与修理间或生活、办公用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10 米 。管理室可与瓶库的空瓶区侧毗连,但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 4 、Ⅱ级站的四周宜设置非实体围墙,其底部实体部分高度不应低于 0.6 米 。围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由瓶库和营业室组成。两者宜合建成一幢建筑,其间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 5 、Ⅲ 级站可将瓶库设置在与建筑物(住宅、重要公共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除外)外墙毗连的单层专用房间,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 1 )建筑物耐火等级不应低于Ⅱ级; ( 2 )应通风良好,并设有直通室外的门; ( 3 )与其他房间相邻的墙应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 ( 4 )室内地面的面层应是撞击时不发生火花的面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