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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武政办[2009]141号
【颁布时间】 2009-10-12
【实施时间】 2009-10-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5210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武汉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九年十月十二日
  

  
武汉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加快我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实现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6〕15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办发〔2007〕23号)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切实做好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武办发〔2009〕8号)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武汉市首席技师(以下简称市首席技师)是指工作在生产、服务一线,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和高超的技能技艺、创新能力较强、职业道德良好、实践经验丰富、业绩贡献突出、带徒作用明显,在全市各行业、领域中影响带动作用大、得到业内广泛认可,为社会和本单位取得一定社会效益和显著经济效益的高技能人才,是该职业领域的技术带头人。
  
  第三条 市首席技师选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注重技能、突出实绩的原则,充分考虑技术技能型、知识技能型、复合技能型高技能人才的不同特点和行业分布,重点从我市经济发展主导产业和技术技能含量高的岗位中选拔产生。
  
  第四条 市首席技师每3年选拔、表彰一次,每次选拔不超过30人,首席技师实行聘任制,聘任期为3年。聘任期满后可参加新一届首席技师的评选。
  
  第二章 选拔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市首席技师从我市各类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包括中央、省属驻汉单位)中,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并在一线岗位上直接从事技能操作和服务工作的人员中选拔。
  
  第六条 凡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为社会和所在单位作出了重大贡献的,在同行业中享有很高声誉,且在法定退休年龄以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市首席技师评选:
  
  (一)个人技能技艺在省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市内同行业中处于拔尖水平。在近5年内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省、市技能大师、技术能手等同级别荣誉的;或者在全国一类技能竞赛中取得前10名,全国二类、省级一类技能竞赛中取得前5名,省级二类、市级一类技能竞赛中取得前3名,市级二类技能竞赛中取得第1名的。
  
  (二)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并取得重大经济或者社会效益。在企业技术改造、引进高新技术设备的消化、使用中,掌握关键技术、解决关键技术难题;能够排除重大关键技术障碍、重大安全隐患,消除质量通病,对提升产品质量有突出贡献。
  
  (三)刻苦钻研技术,具有绝招绝技。总结创造了在同行业中公认的先进操作法,提高了劳动生产率或者在确保质量标准时,创造了同行业最高生产、销售记录。
  
  (四)在编制国家、省级标准工艺、工作方法等方面有突出贡献。
  
  (五)发扬团队精神,诚心传授技艺,所带徒弟成为企业的技能骨干、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工作和各类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
  
  第三章 选拔方法和程序
  
  第七条 市首席技师的选拔,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办法产生。
  
  (一)申报推荐。市首席技师人选主要由所在单位推荐,也可由个人自荐和群众举荐。申报人应当按要求填写《武汉市首席技师申报表》,并报送30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以及申报人职业资格证书、主要技术成果、获奖证书等证明材料。候选人名单应当在本单位公示1周。
  
  (二)审查筛选。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推荐人选的相关情况进行初步审核,筛选产生市首席技师参评候选人。
  
  (三)综合评审。由市首席技师评审委员会对市首席技师候选人进行综合评审,提出入选人员名单。
  
  (四)考查公示。组织实地考查,重点核实入选人员的政治表现、职业道德、技能水平、工作业绩等情况,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
  
  第八条 市首席技师人选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并授予“武汉市首席技师”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四章 责任和待遇
  
  第九条 市首席技师在聘任期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
  
  (一)努力钻研技术,不断更新知识,着力提高技能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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