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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武政办[2009]141号
【颁布时间】 2009-10-12
【实施时间】 2009-10-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5210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二)发挥技能带头人的示范和引领作用,参与企业重大技术革新、技术攻关,努力解决生产服务的技术难题,不断创造新的业绩;
  
  (三)积极带徒传艺,做好所在职业领域技能人才的传帮带工作,培养技术技能后备人才;
  
  (四)积极参与全市重大生产建设项目咨询,重大技术联合攻关,开展同行业技术技能交流,绝招、绝技展示等活动,主动承担紧缺型技能人才培养的教学及技术指导、重大职业技能竞赛技术指导工作。
  
  第十条 市首席技师在聘任期内享有下列待遇:
  
  (一) 每人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所需资金从市高技能人才培养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实行年薪制的企业,可参照企业年薪制办法对首席技师实行年薪制。
  
  (三)所在单位应当有计划地安排市首席技师参加健康检查、学习培训、休假疗养、出外考察,支持市首席技师参加由全市或者行业统一组织的带薪休养、学习交流等活动,所需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同时享受所在单位带薪休假待遇。
  
  (四) 市首席技师系农业户口、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根据本人意愿,优先办理落户手续。
  
  第十一条 市首席技师在申报科研项目、新技术推广、开发应用、技术革新时,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在经费等方面优先支持。其技术成果转化所得收益,可依据贡献大小,通过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五章 管理和使用
  
  第十二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的具体组织实施,设立市首席技师评审委员会,对市首席技师进行综合评审。建立市首席技师档案,实行年度考核评估,纳入市高技能人才信息库进行统一管理,并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 市首席技师评审委员会由我市主要产业的技术专家、部分市属委办局有关负责人、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组成,其中技术专家所占比例为2/3,并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较高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在其专业领域享有较高声誉。
  
  第十四条 充分发挥市首席技师在企业及公共项目建设领域生产、管理和技术创新中的积极作用。
  
  (一)市首席技师所在单位应当设立首席技师岗位,为聘用的首席技师颁发聘书,并为其参与企业项目研发、技术革新、成果转化、带徒传艺创造条件。
  
  (二)市首席技师所在单位要组织首席技师承担技术革新、技术攻关任务,推广新技术、新工艺和先进操作法等任务。
  
  (三)在不同行业设立“市首席技师工作室”,组织市首席技师承担社会服务任务,参与技能交流、传技授艺、技术攻关等活动。
  
  第十五条 市首席技师在聘任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在单位提出意见,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查证属实,不再享受首席技师相应待遇:
  
  (一) 不再从事技术技能和服务岗位工作的;
  
  (二) 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三) 调往外地且不在本单位工作的;
  
  (四)因违法违纪行为或者重大过失,给国家、集体、他人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的;
  
  (五)退休或者其他原因不宜再作为首席技师的。
  
  在推荐和评审中弄虚作假、谎报业绩,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首席技师称号的,收回荣誉证书,追回所发奖金,取消今后参评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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