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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发挥技能带头人的示范和引领作用,参与企业重大技术革新、技术攻关,努力解决生产服务的技术难题,不断创造新的业绩; (三)积极带徒传艺,做好所在职业领域技能人才的传帮带工作,培养技术技能后备人才; (四)积极参与全市重大生产建设项目咨询,重大技术联合攻关,开展同行业技术技能交流,绝招、绝技展示等活动,主动承担紧缺型技能人才培养的教学及技术指导、重大职业技能竞赛技术指导工作。 第十条 市首席技师在聘任期内享有下列待遇: (一) 每人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所需资金从市高技能人才培养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实行年薪制的企业,可参照企业年薪制办法对首席技师实行年薪制。 (三)所在单位应当有计划地安排市首席技师参加健康检查、学习培训、休假疗养、出外考察,支持市首席技师参加由全市或者行业统一组织的带薪休养、学习交流等活动,所需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同时享受所在单位带薪休假待遇。 (四) 市首席技师系农业户口、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根据本人意愿,优先办理落户手续。 第十一条 市首席技师在申报科研项目、新技术推广、开发应用、技术革新时,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在经费等方面优先支持。其技术成果转化所得收益,可依据贡献大小,通过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五章 管理和使用 第十二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的具体组织实施,设立市首席技师评审委员会,对市首席技师进行综合评审。建立市首席技师档案,实行年度考核评估,纳入市高技能人才信息库进行统一管理,并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 市首席技师评审委员会由我市主要产业的技术专家、部分市属委办局有关负责人、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组成,其中技术专家所占比例为2/3,并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较高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在其专业领域享有较高声誉。 第十四条 充分发挥市首席技师在企业及公共项目建设领域生产、管理和技术创新中的积极作用。 (一)市首席技师所在单位应当设立首席技师岗位,为聘用的首席技师颁发聘书,并为其参与企业项目研发、技术革新、成果转化、带徒传艺创造条件。 (二)市首席技师所在单位要组织首席技师承担技术革新、技术攻关任务,推广新技术、新工艺和先进操作法等任务。 (三)在不同行业设立“市首席技师工作室”,组织市首席技师承担社会服务任务,参与技能交流、传技授艺、技术攻关等活动。 第十五条 市首席技师在聘任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在单位提出意见,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查证属实,不再享受首席技师相应待遇: (一) 不再从事技术技能和服务岗位工作的; (二) 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三) 调往外地且不在本单位工作的; (四)因违法违纪行为或者重大过失,给国家、集体、他人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的; (五)退休或者其他原因不宜再作为首席技师的。 在推荐和评审中弄虚作假、谎报业绩,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首席技师称号的,收回荣誉证书,追回所发奖金,取消今后参评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