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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杭政办函[2009]380号
【颁布时间】 2009-11-25
【实施时间】 2009-11-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5214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等部门关于开展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公安局、市建委、市安全监管局、市工商局和市电力局拟订的《关于开展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关于开展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的意见
  
  (市公安局、市建委、市安全监管局、市工商局、
  
  市电力局二○○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近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积极开展出租房屋(以下简称出租房)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加强消防安全监管,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一些出租房仍存在消防安全管理不到位、火灾隐患突出等问题,较大火灾时有发生,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损失。为坚决遏制出租房火灾多发势头,促进消防安全形势稳定好转,决定对出租房消防安全进行综合整治。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建设“平安杭州”的要求,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标本兼治、重在治本,集中整治和消除出租房火灾隐患,强化消防安全监管,完善长效机制,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工作目标
  
  力争通过一年的努力,使现有出租房基本达到消防安全要求;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防止出租房产生新的火灾隐患;进一步落实出租房消防安全责任,规范消防安全管理,完善消防安全设施,增强广大群众特别是出租人、承租人的消防安全意识,提高消防安全水平,预防和减少出租房火灾事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整治重点
  
  用于生产经营单位员工居住(3人以上)且存在火灾隐患突出的出租房,以及劳动密集型企业员工集体宿舍。整治的重点区域是城郊结合部、块状经济发达区域、用于出租的简易棚屋连片区域。
  
  四、整治措施
  
  (一)全面排查。各区、县(市)政府要统一组织公安、安全生产监管、建设、工商、电力、城市管理等部门成立整治工作组,负责开展出租房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积极组织公安派出所、治安巡防队、安全监管站和村(居)委会等基层单位及自治组织,并充分发挥流动人口专管员、协管员等队伍的作用,对本辖区出租房消防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要将房屋建筑结构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设施器材配备和用火、用电、用气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出租房逐一登记造册,建立台帐。
  
  (二)明确责任。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各地要通过组织召开整治工作动员会议、发布公告等形式,明确整治要求,并督促房屋租赁双方签订协议,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出租房的消防安全措施。出租人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出租房,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
  
  (三)综合治理。各地要充分发挥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开展综合整治,消除出租房火灾隐患。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对出租房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设施器材配备和用火、用电、用气等情况进行检查治理;建设、房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负责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掌握出租房的底数和基本情况,加强对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的管理;工商部门要配合、支持相关部门对消防安全隐患的整治;电力部门负责对出租房外部供电线路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积极做好安全用电宣传,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出租房内用电安全隐患检查并提出整改指导意见;安监部门负责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加强日常安全管理;规划、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违章搭建的出租房进行整治。各地要坚持人防、技防相结合的原则,积极推广应用独立式烟雾报警、简易喷淋、救生缓降等消防安全技术,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改善出租房消防安全条件。
  
  (四)严格查处。公安、安监、建设、规划、工商、电力、房管、城市管理等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严厉打击出租房违法行为。违反出租房租赁和使用规定的,由房管部门负责查处;利用出租房从事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经营活动的,由工商部门依法查处;存在违章搭盖的出租房,由规划、城市管理部门依法责令拆除;出租房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设施器材配备和用火、用电、用气等情况不符合治安、消防规定的,由公安、消防部门负责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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