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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二条 通过评测的设备名录在评测工作结束后公布。 第十三条 参加评测的企业须承担评测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 第十四条 整个评测活动,高检院监察局派员进行全程监督。 第十五条 任何人不得有可能影响公平评测的行为,一经查实,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与评测申请单位有关的,取消其参评资格,已通过评测的设备,评测结果无效; (二)与测试机构或其工作人员有关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 (三)与检察机关工作人员有关的,提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 如参加评测的企业对评测工作过程或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评测结果公布之日起七日内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提出复议。 附件二: 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相关设备评测要求 依据《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建设规范(试行)》的规定,参照相关国家标准,结合检察机关工作实际,制定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相关设备评测要求。 第一部分: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便携设备评测要求 ┌───┬───┬───────┬─────────┬─────────┬───┬────┐ │ 指标 │ 指标 │ 评测 │ 评测方法 │ 评测要求 │ 指标 │ 对应 │ │ 分类 │ 序号 │ 内容 │ │ │ 性质 │ 条款 │ ├───┼───┼───────┼─────────┼─────────┼───┼────┤ │总体要│1. │系统稳定性 │1. 模拟运行72 │系统能在环境温度0 │关键 │一、(一│ │ 求 │ │ │小时,期间模拟恶劣│~40℃、环境湿度15│ │)、1. │ │ │ │ │环境; │~80﹪、环境照度小│ │ │ │ │ │ │2. 在全部测试 │于2lux下稳定运行正│ │ │ │ │ │ │过程中同步考察 │确实现录像、存储、│ │ │ │ │ │ │ │光盘刻录、回放功能│ │ │ │ ├───┼───────┼─────────┼─────────┼───┼────┤ │ │2. │操作简便 │实际操作 │操作界面友好 │建议 │ │ │ │ │ │ │ │ │ │ │ ├───┼───────┼─────────┼─────────┼───┼────┤ │ │3. │摄像机机位灵活│实际操作 │可多方向调节拍摄角│关键 │ │ │ │ │性 │ │度 │ │ │ │ ├───┼───────┼─────────┼─────────┼───┼────┤ │ │4. │系统噪声 │仪器测试 │系统工作时产生的噪│关键 │三、(二│ │ │ │ │ │声峰值不超过35 dBA│ │)、3. │ │ │ │ │ │,以保证声音回放质│ │ │ │ │ │ │ │量 │ │ │ ├───┼───┼───────┼─────────┼─────────┼───┼────┤ │总体要│5. │设备接口要求 │接信号源或音视频仪│1、具有两路以上视 │关键 │一、(一│ │ 求 │ │ │器测试 │频输入、一路以上音│ │)、6. │ │ │ │ │ │频输入接口; │ │ │ │ │ │ │ │2、具有音视频输出 │ │ │ │ │ │ │ │接口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