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检察院
【颁布时间】 2007-01-17
【实施时间】 2007-01-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521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关于组织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相关设备评测的公告

[接上页]
│   │6.  │       │网络连接测试   │具有网络接口   │建议 │    │
  │   │   │       │         │         │   │    │
  │   ├───┼───────┼─────────┼─────────┼───┼────┤
  │   │7.  │硬盘存储功能 │实际检测     │系统内置硬盘容量应│关键 │    │
  │   │   │       │         │≥40GB      │   │    │
  │   ├───┼───────┼─────────┼─────────┼───┼────┤
  │   │8.  │双光盘刻录  │实际刻录测试   │支持双光盘同期刻录│关键 │一、(一│
  │   │   │       │         │         │   │)、4. │
  │   ├───┼───────┼─────────┼─────────┼───┼────┤
  │   │9.  │图像监视质量 │评价       │图像监视质量达到GB│关键 │一、(一│
  │   │   │       │         │50198-94表4.3.1-1 │   │)、7. │
  │   │   │       │         │图像质量主观评价的│   │    │
  │   │   │       │         │五级损伤制四级以上│   │    │
  │   ├───┼───────┼─────────┼─────────┼───┼────┤
  │   │10.  │图像回放质量 │评价       │图像回放质量达到GB│关键 │    │
  │   │   │       │         │50198-94表4.3.1-1 │   │    │
  │   │   │       │         │图像质量主观评价的│   │    │
  │   │   │       │         │五级损伤制三级以上│   │    │
  │   ├───┼───────┼─────────┼─────────┼───┼────┤
  │   │11.  │声音回放质量 │评价       │声音回放质量应达到│关键 │二、(五│
  │   │   │       │         │主观评价的五级损伤│   │)、2. │
  │   │   │       │         │制四级以上    │   │    │
  │   ├───┤       ├─────────┼─────────┼───┼────┤
  │   │12.  │       │仪器测试     │频响范围:50Hz-7kH│关键 │    │
  │   │   │       │         │z,±3dB     │   │    │
  ├───┼───┼───────┼─────────┼─────────┼───┼────┤
  │总体要│13.  │音视频同步  │客观评价音视频是否│回放任意时间段的音│关键 │一、(五│
  │ 求 │   │       │同步       │视频记录实时同步 │   │)、6. │
  │   │   │       ├─────────┤         │   │    │
  │   │   │       │用测试信号源和音视│         │   │    │
  │   │   │       │频分析仪测试   │         │   │    │
  ├───┼───┼───────┼─────────┼─────────┼───┼────┤
  │摄像机│14.  │技术指标   │仪器测试     │视频标准:CCIR PAL│关键 │二、(一│
  │   │   │       │         │有效像素:42万以上│   │)、1. │
  │   │   │       │         │分辨率:>470线  │   │    │
  │   │   │       │         │最低照度:2.0Lux(F│   │    │
  │   │   │       │         │1.4)       │   │    │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