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三、关于民事案件级别管辖制度改革 我国民事诉讼法按照案件性质、简繁程度、影响范围三个因素,划分民事案件级别管辖,目的是通过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保证案件审理质量,也为当事人选择受诉法院提供判断依据。 进入新时期新阶段,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群众司法需求的不断提高,现行民事案件级别管辖制度在方便人民群众诉讼,及时化解矛盾,保障人民法院公正裁判等方面,逐渐暴露出一些不足之处。从目前各地反映的情况看,现行民事案件级别管辖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案件标的额虽大但案情简单的民事案件增多的趋势日益明显,如继续单纯地按照标的额划分级别管辖将会增加当事人诉讼成本,也会使高级人民法院陷入繁重的案件审理工作中,难以发挥总结审判经验,指导下级法院工作的职能作用;二是婚姻、家庭、交通事故等民事案件,由纠纷发生地法院调处矛盾具有便利和优势,以标的额划分级别管辖不利于纠纷的化解;三是也有一些民事案件,主体间存在事实上的不平等或不平衡,纠纷发生地法院审理压力较大,不利于公正司法。为此,进一步探索划分民事案件级别管辖的科学方法,改革民事案件管辖制度,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 当前,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修订工作正在紧张进行之中,其中民事案件再审制度改革方向是实现再审事由的法定化、明晰化,并可能规定再审案件一律由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这必将对现行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级别管辖产生重大影响。人民法院“二五改革纲要”也把民事案件管辖制度改革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这次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之后,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着手开展调研,结合民事诉讼法的修订情况和进程,研究本辖区内四类民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调整意见,待意见成熟后,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后实施。各高级人民法院在考虑民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调整问题时,要坚持以人民法院“二五改革纲要”确定的民事案件管辖制度改革原则为基本指针,此外,还要考虑到以下因素:一是高级人民法院今后承担的审判监督任务将持续增加,必须充分注意控制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民事案件数量;二是对中、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受案标的额可以适当放宽。对婚姻、家庭、继承、物业、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群体性纠纷类案件,当事人在同一管辖区域的,为便于在当地及时化解矛盾,原则上不以标的额确定级别管辖,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三是要把案件标的额与案件当事人住所地、案件类型结合起来,当事人跨区域、争议标的较大的民事案件,在适用法律上有普遍意义的新类型案件,应适当确定由级别较高的法院作一审;四是合理利用指定管辖制度,把不利于在本地解决的民事纠纷,依法指定其他法院管辖或适当提高审级,为人民法院公正司法创造必要的条件。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部门也要着手研究适用于民事案件级别管辖异议的裁判机制,完善民事案件级别管辖监督制度,加强上级法院在民事案件级别管辖上的审判监督力度。 四、关于充分发挥简易程序重要作用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纠纷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这与我国地域广阔,人口众多,经济发展不均衡,绝大多数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国情是相适应的。为了在民事审判实践中准确适用简易程序,发挥简易程序的作用,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制定下发了《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实践证明,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通过适用简易程序,及时处理了大量民事纠纷,为维护社会稳定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作出了重要贡献。 目前,从各地法院反映的情况看,一些法官对在简易程序中如何平衡速判、速调与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之间的关系存在疑惑,反映简易程序还存在不够简易,适用范围不够广泛,简易程序作用还没有得到充分发挥的问题。为此,如何在民事审判中充分发挥简易程序的重要作用,把简易程序用好用足,需要我们认真研究解决。 充分发挥简易程序的重要作用,必须正确处理好程序公正与审判效率之间的关系。首先,简易程序是民事案件审理程序的一种,适用简易程序的实质是简化程序,缩短诉讼周期,并不是剥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当事人在普通程序中享有的诉讼权利在简易程序中同样享有,审理案件必须确保程序公正;其次,要准确把握民事诉讼法与司法解释关于简易程序的规定内容,充分体现简易程序的特点。如适用简易程序不受开庭通知、开庭公告的时间限制,不受法庭调查与辩论程序的限制,不受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申请证人出庭期限的限制。另外,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双方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的派出法庭请求解决纠纷,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因此简易程序也不受被告答辩期限、当事人举证期限的限制。民事诉讼法的这一条规定很好,应该推广到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所有案件中,确保简易程序的高效运行,把简易程序作为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方便群众诉讼、快捷处理民事纠纷的法宝,用好用足;再次,要防止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转换的“随意性”,防止把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转换当成延长案件审限的途径。对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已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确需转换为普通程序的,必须经分管院长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