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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 2007-01-05
【实施时间】 2007-01-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522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在第七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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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充分发挥简易程序的重要作用,还必须正确处理好依法与创新之间的关系。首先,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仅限于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各地不能搞突破,中级人民法院以上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其次,简易程序性质上是民事审判程序,一般不需要设置专门的简易案件审判机构,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的民事法官都应当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但在案件简繁分流的基础上,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一些审判人员,专门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处理简单民事案件,又快又好地调处矛盾纠纷;再次,简易程序即简单民事案件的速调速判程序,各地法院在简易程序的基础上,探索研究适用简易程序公正高效审理案件的新机制、新做法,不属于在简易程序之外再创造新的民事审判程序,不违反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规定。
  
  五、关于完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
  
  证据制度是民事诉讼制度的核心,经过四年多实践的检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实施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强化了法官、当事人、律师以及社会各界的证据观念,统一了全国各级法院和法官的民事裁判方法,对于提高办案的质量和效率,维护法制的统一,起到了积极作用,也为推动民事证据理论的研究,进一步推进司法改革、完善我国证据立法和修改民事诉讼法创造了条件。
  
  我国在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公民的法治意识也日益提高,但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推广程序公正,强调当事人证据意识,不可能一蹴而就,难免会遇到这样和那样的困难。因此,人民法院内部要着重抓好对证据规定的理解和适用,尤其是抓好法官对举证责任分配、举证期限、新证据的理解与适用。举证责任分配具有严格的法定性,只有在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举证责任没有明确分配的情况下,法官才可以通过对实体法律规范中权利构成要件的分析,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关于二审程序的举证期限,考虑到一审已经给了当事人提供证据的充分时间,当事人在二审中只存在提供新的证据情形。因此,二审的举证期限可以多采用在法院引导下,由当事人协商或者认可的办法,不一定都要按照不少于三十日确定举证期限。证据规定中对新的证据作出了具体解释,有利于防止诉讼拖延,提高了审判效率,实现了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平等保护,同时,也有利于克服法律对法院、法官办案有期限要求,对当事人举证没有期限规定的弊端。在审判实践中,既要从兼顾公平与效率原则出发,正确理解“新发现”的含义,将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能在期限内提供证据的情形排除在外,又要防止因理解或者把握不当而造成裁判结果明显不公。
  
  在这次调研中,各地法院针对如何发挥法院直接调取证据的职能作用,进一步完善举证时限和其他时限制度,正确处理证人出庭作证和证人证言的关系,合理引导当事人行使鉴定申请权、有效指导鉴定过程和正确认定鉴定结论等方面,提出了很多很好的意见和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对此非常重视。为适应新阶段、新形势的需要,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将尽快启动对各地法院适用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情况的调研工作,为进一步完善证据规则做好准备,也为进一步推动我国民事证据立法打下坚实的基础。
  
  六、关于正确处理民事案件调解与判决的关系
  
  调解是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是符合中国国情的纠纷处理方式之一。肖扬院长在去年第19期《求是》杂志上发表了题为《充分发挥司法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的重要文章,深刻阐述了在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中加强司法调解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指出了司法调解的目标、任务和存在的问题,对加强人民法院民事司法调解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促进社会和谐,充分发挥调解、判决作为民事纠纷案件两种处理方式的重要作用,必须进一步统一认识,处理好调解和判决之间的关系。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充分认识和正确理解“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重要内涵。
  
  关于“能调则调,当判则判”,主要是强调调解的合法、自愿原则,以及调解与判决协调统一的关系。一是通过人民法院做工作,当事人自愿作出让步,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及时调解结案;当事人不愿让步,或者存在恶意调解,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的,应当及时判决。二是不能搞强迫调解、违法调解;也不能搞单纯的“坐堂问案”,方法简单。三是不能不顾基本事实和法律原则,放纵当事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损害社会正义;也不能片面追求程序正义、法律真实,激化矛盾,案结事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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