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九府厅发[2009]90号
【颁布时间】 2009-10-13
【实施时间】 2009-10-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5235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行业协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第十七条 行业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行业协会宗旨的;
  
  (二)分立、合并的;
  
  (三)自行解散的;
  
  (四)由于其它原因终止的。
  
  第十八条 行业协会注销的,应当事先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成员由理事会确定。理事会不能确定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指定。
  
  清算组应制订清算方案,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
  
  清算期间,行业协会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第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行业协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处理行业协会未了结的业务;
  
  (三)清理债权、债务;
  
  (四)处理行业协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五)代表行业协会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十条 行业协会财产应当先支付清算费用、工作人员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再清偿债务。清算完结后的剩余财产,按协会章程处理。章程没有规定的,在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行业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二十一条 行业协会清算完结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并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
  
  第四章 会员
  
  第二十二条 凡依法设立的企业、个体生产经营者、其他经济组织,自愿提出书面申请,承认协会章程,经批准可以成为行业协会会员。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成为行业协会会员:
  
  (一)企业处于破产整顿期内的;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二十四条 行业协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罢免权和监督权;
  
  (二)出席会员大会,参加行业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享有行业协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四)退会;
  
  (五)参与制定行业协会的基本管理制度;
  
  (六)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五条 行业协会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履行法定义务;
  
  (二)遵守行业协会章程。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会员较多的,可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
  
  (三)审议批准行业协会财务预决算报告;
  
  (四)审议批准行业协会工作计划;
  
  (五)审议并通过理事会、会员提交的议案;
  
  (六)决定会员的除名;
  
  (七)决定行业协会的解散与清算;
  
  (八)行业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召开的时间和程序由行业协会章程规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可举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半数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通过。
  
  第二十九条 行业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闭会期间负责领导行业协会开展日常工作。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理事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常务理事通过。
  
  理事会的具体职责由行业协会章程规定。
  
  第三十条 行业协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会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其指定的副会长代行职权。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的任期由行业协会章程规定。
  
  第三十一条 行业协会可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负责处理行业协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二条 行业协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职责由行业协会章程规定。
  
  第六章 职能与经费
  
  第三十三条 行业协会应当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发挥行业自律、行业代表、行业服务和行业协调的基本职能,积极从事下列活动:
  
  (一)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制订并组织实施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对违反协会章程或者行规行约、损害行业整体利益的会员,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
  
  (二)代表本行业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涉及本行业利益的事项,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的建议,参与有关行业发展规划和技术标准的制订;
  
  (三)代表本行业经济组织提出反倾销、反垄断、反补贴调查或者采取保障措施的申请,参与反倾销的应诉活动;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