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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九府厅发[2009]90号
【颁布时间】 2009-10-13
【实施时间】 2009-10-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5235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行业协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行业协会资产、所接受的捐赠和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行业协会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
  
  第四十七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行业协会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行业协会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行业协会继续以行业协会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四十八条 行业协会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行业协会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
  
  第四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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