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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开发区、共青城开发区管委会,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驻市各单位: 《九江市中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OO九年十月十三日 九江市中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介市场秩序,保障中介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中介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介机构及其活动,对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接受委托,有偿提供鉴证性、代理性、信息性等服务的下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提供鉴定、审计、评估、检测、检验、公证、认证等鉴证性服务的机构; (二)提供法律事务代理、招标代理、工商登记代理、专利代理、商标代理、税务代理、保险代理、因私出入境代理、演艺代理、理财、监理、拍卖、广告、经纪等代理性服务的机构; (三)提供婚介、资讯、咨询、人力资源、信用、技术、财务、档案等信息性服务的机构; (四)提供前述(一)、(二)、(三)项中一种或者多种服务的综合性机构或者其他机构。 本办法所称中介活动是指中介机构接受委托,运用专门知识、技能或者掌握的信息,向委托人有偿提供鉴证性、代理性、信息性等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 中介机构的管理,实行政府规范和引导、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中介机构及其活动 第五条 中介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并有与其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相应的工作人员。 法律、法规对设立中介机构有资质、资格或者其他许可条件要求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六条 中介机构的执业人员应当具有与其所从事的中介活动相适应的知识、技能和职业操守。 法律、法规规定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的,执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执业资格。 第七条 中介机构从事中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尊重社会公德,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委托人利益和他人合法权利。 第八条 中介机构不得聘用公务员任职或者执业。 不得聘用下列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公务员: (一)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离职三年以内; (二)其他公务员离职两年以内。 法律、法规对中介机构聘用中介执业人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中介机构应当在其服务场所公示下列资料: (一)营业执照、执业许可证或者其他执业证明文件; (二)执业人员姓名、照片及有关证书或者证书编号; (三)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 (四)监督投诉机构电话和地址; (五)法律、法规要求公示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中介机构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招揽业务: (一)明示或者暗示可以帮助委托人达到不正当目的; (二)明示或者暗示可以以不正当的方式、手段帮助委托人达到目的; (三)就服务结果向委托人作夸大或者虚假承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一条 中介机构在从业活动中不得接受和办理下列事项的委托: (一)帮助委托人达到不正当目的的; (二)采用不正当的方式、手段的; (三)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利的; (四)妨碍国家机关、依法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法行使职权的; (五)具有欺骗、欺诈内容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序良俗的。 第十二条 中介机构不得同时接受具有利益冲突的双方或者多方委托提供代理性服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介机构同时接受具有利益冲突的双方或者多方委托,提供鉴证性或者信息性服务,应当向委托各方明示委托情况。 第十三条 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中介服务合同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四条 中介服务合同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中介服务项目的名称、内容、要求及委托权限; (三)合同履行期限; (四)服务收费的标准、金额或者计算方法、支付方式、期限; (五)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