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浔阳区、庐山区人民政府,九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九江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驻市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整治城区房地产开发中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二OO九年十月十三日 关于整治城区房地产开发中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对房地产开发中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开展专项治理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整治房地产开发中违法违规行为为切入点,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提高政府依法监管水平,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为九江的科学发展、奋起赶超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和社会氛围。 二、基本原则 依法办事,宽严相济;统一政策,集中处理;自查从宽,被查从严;完善制度,规范市场。 三、主要任务 (一)整治城市规划区内2002年7月1日以后开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中下列违法违规行为: 1.“一改”:擅自改变用地性质和原批准用途的,包括将集体土地、划拨土地和非经营性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进行房地产开发的,以及经营性用地改变原批准用途的。 2.“两超”:超批准用地范围建设,超批准容积率建设。 3.“三欠”:欠缴土地出让金、欠缴规费、欠缴税收。 4.“四不落实”:房产发证不落实,土地发证不落实,水电一户一表不落实,物业管理不落实。 (二)总结经验教训,提出规范城区房地产市场秩序的政策措施。 四、处理办法 整治规范工作采取集中领导、集中时间、集中力量,统一政策,分类处理的方式。 (一)关于“一改”的处理 凡擅自改变用地性质和原批准用途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先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其中存在土地使用权非法转让行为的,依法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其余按非法占地处罚,然后按下列方式完善用地出让手续。 1.凡集体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的,依法完善用地手续,追缴新增建设用地报批规费,并按开工时点的实际用途评估地价缴交土地出让金和规费。 2.凡划拨用地用于房地产开发的,应按开工时点的实际用途评估地价缴交土地出让金和规费。 3.凡非经营性用地用于房地产开发的,应按开工时点的实际用途评估地价缴交土地出让金差价和规费。 4、凡经营性用地改变原批准用途的,应按开工时点的实际用途评估地价缴交土地出让金差价和规费。 (二)关于“两超”的处理 1.凡超批准用地范围的,必须先依法依规进行处罚,然后按开工时点评估地价全额补交超占范围的土地出让金及相关规费,完善用地手续。 2.凡超批准容积率建设的,除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必须拆除或没收的以外,对于2002年7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按土建工程总造价的3-5%处以罚款,对于2008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按建设工程造价5-10%处以罚款,并补交土地出让金差价和规费。 (三)关于“三欠”的处理 1.欠缴土地出让金 (1)凡2002年7月1日以后公开和协议出让的经营性用地,欠缴或缓缴土地出让金的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和有关批准缓缴文件进行追缴。 (2)2002年7月1日以后以划拨方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但未办理土地出让审批手续,未依法缴纳土地出让金就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先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再按项目开工时征收土地出让金政策标准补交土地出让金,完善用地手续。其中:2002年7月1日至2004年3月30日开工建设的商品房,按项目开工时的评估地价30%缴纳土地出让金;2004年4月1日至2005年10月23日开工建设的商品房,按项目开工时的评估地价的40%缴纳土地出让金;2005年10月24日以后开工建设的商品房,按项目开工时的评估地价的50%缴纳土地出让金。 (3)2002年7月1日以后未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非法占用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除依法处罚外,土地出让金按评估地价全额征缴。 2.欠缴规费 (1) 凡2002年7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开工建设的商品房,按75元/㎡的标准缴纳欠缴规费。 (2)凡2003年元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开工建设的商品房,按155元/㎡的标准缴纳欠缴规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