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6)总部法定代表人以及直营门店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安排意向(原件1份); (7)验资报告(复印件1份,验原件); (8)统一使用的商标、字号及门店装潢设计的图样(原件1份); (9)3家以上直营门店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申请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其中,已设立的直营门店提交《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拟设立的直营门店提交其申请材料); (10)发展计划书(原件1份); (11)《申请人承诺书》(原件1份)。 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立项申请应提供: (1)申请书(原件1份); (2)《文化经营项目申请变更登记审批表(网吧)》(原件1份); (3)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4)《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5)场所内计算机结构拓扑图(原件1份); 5.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原址扩大经营面积的,还应提供: (1)自有房产的:《房地产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1份)以及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出具的房屋产权电脑查询结果表(原件1份),属于深圳市原农村股份合作公司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经区或街道建设部门组织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就该场所是否存在建设安全隐患进行鉴定后,由所在区政府(或被委托的街道办事处)出具场所临时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2)租赁他人场所的:房屋租赁意向书(原件1份)或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持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的并在有效期内的临时建筑许可证办理的登记租赁合同除外)(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变更地址的,不需要提供场所内计算机结构拓扑图。 法律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十三条;《关于进一步净化网吧市场有关工作的通知》;《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1992年12月26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4年4月16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第五条、第七条、第三十四条。 (二)发证申请应提交的材料: 1.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独立门店以及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企业直营门店发证应提供: (1)申请书(原件1份); (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立项批复》(原件1份); (3)资金信用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4)营业场所的产权证明: a.自有房产的:《房地产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1份)以及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出具的房屋产权电脑查询结果表(原件1份),属于深圳市原农村股份合作公司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经区或街道建设部门组织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就该场所是否存在建设安全隐患进行鉴定后,由所在区政府(或被委托的街道办事处)出具场所临时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b.租赁他人场所的: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持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的并在有效期内的临时建筑许可证办理的登记租赁合同除外)(复印件1份,验原件); (5)区公安消防大队以上的消防部门对该场所出具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6)市公安机关对该场所出具的《网络安全检查意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7)由市公安网监部门核发的该场所的计算机安全管理责任人和信息审查员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员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公安消防部门核发的该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的《消防安全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企业股东或发起人签名(盖章)的该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的任命书以及计算机安全管理责任人、信息审查员和消防安全管理人的聘用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 (8)单位内部信息网络安全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文本(原件1份); (9)《守法经营承诺书》(原件1份)。 2.设立深圳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发证申请应提供: (1)申请书(原件1份); (2)《深圳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企业(总部)筹建立项批复》(原件1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