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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4)营业场所的产权证明: a.自有房产的:《房地产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1份)以及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出具的房屋产权电脑查询结果表(原件1份);属于深圳市原农村股份合作公司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经区或街道建设部门组织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就该场所是否存在建设安全隐患进行鉴定后,由所在区政府(或被委托的街道办事处)出具场所临时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b.租赁他人场所的: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持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的并在有效期内的临时建筑许可证办理的登记租赁合同除外)(复印件1份,验原件); (5)总部法定代表人以及直营门店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材料及执业资格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6)验资报告(复印件1份,验原件); (7)统一使用的商标、字号及门店装潢设计的图样(原件各1份); (8)统一的计算机远程管理实施方案,包括与电信部门签定的有关服务器的托管意向书、设备清单、管理制度等(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9)已采用网络安全审计管理系统等安全技术措施及经营管理监控等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10)3家以上直营门店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申请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其中,已设立的直营门店提交《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拟设立的直营门店提交其发证的申请材料); (11)《守法经营承诺书》(原件1份); (12)发展计划书(原件1份)。 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发证申请应提供: (1)申请书(原件1份); (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立项批复》(原件1份); (3)《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各1份); (4)区公安消防大队以上的消防部门对该场所出具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5)市公安网监部门对该场所出具的《网络安全检查意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变更营业场所地址的或原址扩大经营面积的,还应提供: (1)自有房产的:《房地产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1份)以及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出具的房屋产权电脑查询结果表(原件1份),属于深圳市原农村股份合作公司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经区或街道建设部门组织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就该场所是否存在建设安全隐患进行鉴定后,由所在区政府(或被委托的街道办事处)出具场所临时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2)租赁他人场所的: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持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的并在有效期内的临时建筑许可证办理的登记租赁合同除外)(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关于贯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通知》(文市发〔2002〕46号);《转发文化部关于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管理的通知》;《广东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规定》;《广东省高层公共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实施细则》(1993年8月11日市政府令第11号发布,2004年8月26日市政府令第135号修订);《关于进一步净化网吧市场有关工作的通知》。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网吧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及其直营门店设立申请书》(附件1)、《申请人承诺书》(附件2)、《守法经营承诺书》(附件3)、《深圳市网吧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及其直营门店设立申报审批表》(附表1)、《文化经营项目申请变更登记审批表(网吧)》(附表2)。 上述附件和表格可到深圳市、区文化局行政服务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文化网(http://www.szwen.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设立全国、全省及深圳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企业(总部)直营门店、深圳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企业(总部)以及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独立门店:由拟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所在区文化局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