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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卫生局
【发文字号】 渝卫食综[2009]1号
【颁布时间】 2009-10-13
【实施时间】 2009-10-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5238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开展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的通知

[接上页]

  企业标准中涉及国家、行业、地方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内容,修改时不得擅自改动;已采用国际标准的,修改时不得擅自降低其标准水平。
  
  (二)备案标准的修订
  
  备案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经复审后,认为需要修订标准中涉及食品安全要求内容或者修订标准适用范围的,应在在修订后按标准备案程序重新申请备案并注销原备案标准手续。
  
  (三)备案手续的延续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备案的,企业应首先组织对延续备案的企业标准进行复审,并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到重庆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申请企业标准延续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1、《重庆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延续备案表》(一式二份);
  
  2、原备案的企业标准文本(原件);
  
  3、需延续的新企业标准文本(一式八份),封面盖企业公章,其他页面盖骑缝章)及word电子版;
  
  4、延续企业标准编制说明及word电子版;
  
  5、企业标准审定纪要及审定人员名单(原件);
  
  6、其他材料。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延续备案程序参照标准备案程序执行。经企业组织复审、市卫生局审核,被确认继续有效的企业标准,标准编号改变年份,标准备案号重新登记。
  
  (四)备案手续的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卫生局注销企业标准的备案:
  
  1、备案的企业标准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续备案手续,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通知该企业并在市卫生局网站上公布,要求企业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延续备案手续;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办理的,注销其备案;
  
  2、发现备案的企业标准弄虚作假的,注销其备案;
  
  3、修订后的企业标准重新备案的,注销其原标准备案;
  
  4、企业申请废止企业标准的,注销其备案;
  
  5、接到有关监管部门通报,企业没有按照备案的企业标准组织生产,有关监管部门建议注销备案的,注销其备案。
  
  市卫生局在注销企业标准备案前3天,告知企业有听证的权利。企业要求听证的,市卫生局按规定组织听证。
  
  市卫生局在延续企业标准备案或者注销企业标准备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延续或者注销情况。
  
  四、企业标准的审定
  
  (一)审定方式和意义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审定由企业负责组织,也可委托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行业协会或者其他技术机构负责组织,通过审定形成的审定纪要既是企业批准发布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技术依据,也是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的必备材料。
  
  (二)审定内容:
  
  1、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与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符合性;
  
  2、技术内容的先进性、合理性和完整性;
  
  3、试验方法的科学性;
  
  4、检验规则的可操作性;
  
  5、标准编写与《标准化工作导则》GB/T1系列国家标准的符合性。
  
  (三)提交审定的材料:
  
  1、标准文本(送审稿);
  
  2、标准编制说明;
  
  3、规范性引用文件和参考资料;
  
  4、试验验证报告;
  
  5、企业实施该标准在设备、检验、管理等方面能力的说明等。
  
  (四)审定人员
  
  参加标准审定的人员应当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大专以上学历和五年以上从事食品行业相关工作经历,熟悉食品质量安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强制性标准,掌握相关食品生产的工艺、技术要求和国内外该领域技术、标准发展的状况。审定人员总人数不得少于5人,同一单位不得超过2人。直接参与食品安全企业标准起草的人员不得作为审定人员参加审定。审定人员组成审定专家组,实行组长负责制。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审定必须经专家组全体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五)审定纪要
  
  专家组应当根据审定结果填写审定纪要,审定纪要包括:
  
  1、审定情况:包括审定日期、地点、起草单位、组织审定机构、参加审定人员名单;
  
  2、审定结论: 主要包括评价意见,主要修改意见和采纳意见,标准文本送审稿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是否予以通过审定等内容。
  
  (五)参加标准审定的人员在审定工作中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和严肃认真的态度,保证审定结果的正确性、合理性和科学性,并对审定结论负责。审定人员还应当保守标准审定活动中涉及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五、企业标准的复审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主动对企业标准进行复审: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发生变化时;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中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作了修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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