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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二○○九年十月十三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8号),设立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经省政府授权,代表国家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省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履行省委规定的职责。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扩权强县改革中省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二)加强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的职责,加快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推动国有资本向有利于提高综合竞争力、完善投资环境和促进社会和谐的基础性、战略性、公益性产业集中。 (三)强化国有资产经营财务监督、风险控制和省属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职责,进一步完善所监管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二、主要职责 (一)根据省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省属经营性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二)负责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监督。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订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三)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指导和促进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四)根据省委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负责所监管国有企业党建工作。 (五)按照有关规定,代表省政府向所监管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和执行等工作。 (七)按照出资人职责,负责督促指导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工作。 (八)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依法对省以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进行指导和监督。 (九)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设10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党委办公室与其合署)。负责委机关文电、会议、机要、保密、信息、宣传、档案、信访和安全保卫等工作;承担党委会和委主任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起草重要文件和报告;负责委机关国有资产、财务等后勤保障工作;负责委机关信息化建设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挂综合处牌子)。承担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的具体起草工作;负责机关有关规章制度和政策性文稿的审核、协调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研究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中的有关法律问题,负责指导所监管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承担委机关的法律事务。负责调查研究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等重大问题;负责委机关年度重要调研课题的组织、协调和实施工作;联系所监管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和维护稳定等工作;承担指导和监督地方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工作。 (三)产权管理处。研究提出完善国有资产产权管理的意见,拟订国有企业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的检查、核准和备案工作;审核所监管企业资本金变动、股权转让及发债方案;负责股份公司国有股权的管理工作;监督、规范国有产权交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