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浙政办发[2009]128号
【颁布时间】 2009-10-13
【实施时间】 2009-10-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5240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接上页]

  (四)企业改革与发展处。研究提出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建议;指导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拟订所监管企业合并、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资等重组方案,对其中需要国有股东决定的事项提出意见;承办所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章程的审核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和富余人员分流安置工作;研究提出全省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政策建议;研究提出培育发展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大公司大企业集团的政策、措施;指导所监管企业布局和结构调整;审核所监管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承担对所监管企业重大投资决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工作。
  
  (五)财务监督与统计评价处。研究提出所监管企业财务监督、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的意见和措施;承办所监管企业财务预决算有关工作;督促所监管企业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加强企业财务核算和管理;拟订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政策及制度、办法,负责所监管企业清产核资和资产损失核销工作;负责全省企业国有资产统计分析工作;综合研究全省国有经济和重点企业的运行状况;负责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办法,拟订考核标准;负责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绩效评价体系并组织实施。
  
  (六)业绩考核与分配处。拟订并组织实施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度;完善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负责所监管企业经营者风险抵押金的监缴、管理和清算工作;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工作;拟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制度;承办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建议草案编制和执行等有关工作;配合审计部门对所监管企业中由省委管理的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负责所监管企业其他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组织指导所监管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研究提出全省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承担调控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总体水平的工作,提出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和激励办法并组织实施;按照有关规定,规范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和职工福利保障。
  
  (七)监事会工作处。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八)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根据有关规定,承担对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的考察工作并提出任免、交流建议;负责所监管企业领导班子后备队伍建设工作;探索建立符合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领导人员考核、评价和选任方式;负责所监管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思想政治建设;负责所监管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年度、任期考核和日常管理监督工作;负责派驻所监管企业监事会成员的考察、考核工作;审核所监管企业党委组织部长(人力资源部经理)人选;负责所监管企业有关领导人员出国(境)政审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的人才工作;负责管理和协调监管企业的教育培训工作。
  
  (九)党建工作处。根据有关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党的组织建设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党的思想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宣传工作;指导和推进所监管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和企业文化建设工作;联系所监管企业的工会、青年、妇女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的统战工作。
  
  (十)人事处。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教育培训、劳动工资、保险福利、出国政审等工作;负责委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编制70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4名,处级领导职数30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9名。
  
  纪检、监察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一)按照政企分开以及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督,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不得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和法人实体,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企业应自觉接受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管,不得损害所有者权益,同时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宜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