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三、不断提高政府立法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 (十一)建立公开征集政府规章立法项目制度。逐步推行面向社会、部门参与、政府统筹的政府规章立法项目征集机制。年度规章立法项目要通过市级媒体、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征集,对征集的规章立法项目由政府法制部门会同各有关部门,按照条件成熟、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共同研究并组织论证,提出规章立法项目建议,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后实施。 (十二)建立立法草案项目组起草机制。对跨部门、跨领域以及涉及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方面的重大立法项目,逐步推行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三结合的立法草案项目组起草机制,提高政府立法质量。 (十三)建立健全专家论证和公众参与制度。起草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重大或者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立法草案,要召开专家论证会议,充分听取政府立法顾问的意见和建议;要通过听证会、座谈会或者媒体公布草案等方式,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探索建立政府听取和采纳立法意见的说明制度,对未采纳的意见和建议,要说明原因和依据。 (十四)建立经济立法项目成本效益分析制度。凡是政府经济立法项目,对拟采取的重大政策措施可能付出的经济社会成本以及可能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要做客观地分析和预测,对敏感的立法项目要有风险评估,并作为政府立法决策的依据。 (十五)建立政府立法项目后评估制度。重大立法项目实施后,有关部门要跟踪调研,对法规、规章的贯彻落实情况,所付出的执法成本和社会成本情况,所取得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效果,定期做出评估,并将评估意见报告立法项目的制定机关,需要修订和废止的建议及时修订和废止。 四、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机制 (十六)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和发布程序。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不得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行政职权,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凡制定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前要有充分的调查研究,制定中要广泛听取意见,草案形成后要提交政府法制部门或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政府法制部门和部门法制机构对规范性文件要严格审查,发现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相抵触或者超越法定权限、违反制定程序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凡未经听取意见、合法性审查和未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得发布实施。对制定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都要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十七)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市、县(市)区政府发布规范性文件后,要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上一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政府各部门发布规范性文件后,要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十八)建立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和定期清理制度。凡发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都要标注有效期。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每隔两年要进行一次集中清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对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修改或者废止。每次清理后要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五、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十九)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继续完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改革试点工作,加快县(市)、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改革步伐。适当下移行政执法重心,对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生产直接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逐步以县(市)、区行政执法机关为主组织实施。探索解决乡镇政府执法权问题,明确授权或委托方式。创新行政执法机关联合执法办法,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切实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和执法缺位问题。 (二十)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建立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定期清理机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行政审批事项每两年进行一次集中清理,进一步减少和下放行政审批权限。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改革,严格规范行政审批项目、要件、时限、收费和流程管理,逐步做到“大厅以外”无审批。进一步完善重大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制度,真正做到重大项目并联和无障碍审批。调整政府分级管理体制,合理划分市和城区、开发区的事权,在此基础上做好向城区、开发区放权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