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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长春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长府发[2009]23号
【颁布时间】 2009-10-13
【实施时间】 2009-10-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5243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依法行政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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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一)促进行政执法机关规范行政执法。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市和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要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环节、步骤,做到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建立和完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或者征用等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市和县(市)、区政府法制部门及各行政执法部门,每年要组织一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促进行政执法机关规范执法。
  
  (二十二)健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内外部监控机制。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裁量幅度的行政处罚条款进行梳理,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予以细化和量化,并将细化量化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予以公布执行。改革行政执法方式,逐步推行“三段式”执法模式,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外,对一般违规者先教育规范,再限期整改,只对拒不改正者依法处罚。要完善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制度体系,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信息公开、行政告知、表明身份、说明理由、回避、听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和行政执法时效制度,完善内部自控和外部监督机制。
  
  (二十三)加大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力度。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每年都要围绕依法行政和软环境建设,加强对事关科学发展观落实的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加强对关系项目建设和民生工作落实的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加强对行政执法个案的监督检查,通过民主评议、明查暗访、个案监督等方式,加强监督工作,提高监督效果。
  
  (二十四)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健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及委托执法合法性审查制度,政府法制部门要对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委托执法情况进行动态管理,每3年清理一次。健全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对拟上岗的行政执法人员要进行相关法律知识考试,经考试合格者才能授予其行政执法资格。加强行政执法队伍清理整顿工作,严格禁止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上岗执法,对被聘用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合同工、临时工要坚决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健全纪律约束机制,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思想建设、作风建设,确保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二十五)强化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认真落实《长春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对行政执法不作为、乱作为和违法执法现象加大责任追究力度,依照相关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
  
  (二十六)完善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对行政执法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所需的经费,各级政府要统一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要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罚没收入必须全额缴入国库,纳入预算管理。对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违反罚缴分离的规定以及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与行政执法机关业务经费、工作人员福利待遇挂钩的,要依据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六、不断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二十七)要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各级政府要依法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接受质询,向有关人大常委会备案政府规章;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其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八)接受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行政机关实施的监督。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要认真做好行政应诉工作,鼓励、倡导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要自觉履行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裁定和决定。
  
  (二十九)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各级政府要认真接受其他专门机关、社会舆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要完善市长公开电话、软环境投诉举报、行政执法监督举报等制度,拓宽群众监督渠道。政府法制部门和各执法部门要认真调查、核实人民群众检举、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及时依法做出处理。对群众反映强烈和社会影响较大的问题,要及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对打击报复检举、曝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十)切实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有效发挥行政复议在加强行政监督、解决行政争议、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重要作用。要畅通行政复议渠道,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案件。改进行政复议审理方式,综合运用书面审查、实地调查、听证、和解、调解等手段办案。坚持依法公正办案,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坚决予以撤销或变更。建立复议、信访、监察协同联动机制,加强对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审理的监督。要依法建立健全市和县(市)、区政府行政复议机构,落实专门编制和人员,市、县(市)区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要调剂配备能满足工作需要的相应编制和人员。逐步推行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制度,不具备条件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复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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