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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卫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卫政发[2009]192号
【颁布时间】 2009-11-20
【实施时间】 2009-11-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5252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沙坡头区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二)放活经营权。按照集体林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和分类经营的原则,已承包到户和通过合理流转将林地使用权承包给经营者的集体林地,在不改变林地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其生产经营活动由经营承包者自主确定,可采取联户经营、委托经营及股份合作经营等形式,促进林业生产要素合理流动,推动森林、林木资源优化配置。
  
  (三)落实处置权。除国家和地方规划的重点公益林和有权属争议的集体林地外,允许承包方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对拥有的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进行流转。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集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的,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林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林权证的,其林地和林木使用权,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在保障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允许对生态公益林和符合技术规程的人工商品林按程序报批后,进行抚育更新采伐;对农耕地上的经果林,允许经营者自主更新;对速生林、农田林网、四旁树木采伐,须取得采伐指标和审批手续。
  
  (四)保障收益权。依法保护集体林地承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严禁在发包集体林地过程中乱摊派、乱收费、变相加重农民负担。以招标、拍卖等其它方式发包集体林地的收益,应纳入农村集体财务管理。
  
  四、工作方法及步骤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对涉及众多利益格局的调整和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在改革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先试点,后推开”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注重方式方法,按照程序规范操作,有步骤、分阶段积极而稳妥地推进。具体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做好准备(2010年2月上旬-3月15日)。一是采取各种宣传形式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宣传,使广大群众充分认识改革的重大意义,掌握有关政策,积极支持、参与改革,层层开展培训,使参与实施的人员吃透精神,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便在改革中正确运用,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二是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召开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领导小组,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拟定林地承包方案,经本村集体经济组织2/3以上成员或2/3以上农户代表同意并张榜公布,报镇政府和市政府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阶段:调查摸底、勘界确权(2010年3月16日-8月底)。一是实施勘界确权。由镇(乡)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组织人员,在市、镇(乡)林改工作人员的指导下,到实地进行核实林地权属,逐块调查登记,进行地形图、小班图绘制,确定面积和四至界线,并将确权结果张榜公布。二是签订承包合同。经公示无异议的林地(权),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与农户签订林地承包合同书,并将权属落实情况登记造册,连同与农户签订的合同书一并报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审核。三是争议纠纷调处。对林地承包或者林权流转等引发的争议,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积极调处解决。对历史遗留问题,本着尊重历史、妥善处理的原则,充分吸取群众意见,协商解决。
  
  第三阶段:建档立案,核发证书(2010年9月1日-10月底)。完成勘界确权后,镇(乡)政府将审核无误的林权登记基础材料(承包合同、林权登记申请表、地形图等)报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实后报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和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核发林权证。因其它原因造成林权发生变化的,应当进行变更登记或换发林权证。对权属不清或纠纷未解决的,不得发放林权证。同时要建立健全镇(乡)、村林权档案管理制度,确保集体林权档案的完整、准确与安全。
  
  第四阶段:检查验收,总结完善(2010年11月初-12月底)。加强对改革情况的跟踪调查,及时发现和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镇(乡)试点工作基本结束后,要开展自查自评,全面总结试点工作,市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制订标准及时组织验收,并将试点工作总结情况上报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健全组织机构
  
  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是新形势下,加快林业发展的一项重大举措,关系到林业发展的大局和群众的切身利益,各有关部门、单位、镇(乡)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把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提上议事日程,认真研究,精心组织,统一部署,稳步实施。为了加强林改工作的组织领导,以市人民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农牧、财政、林业、水利、交通、建设、国土等部门和相关镇(乡)负责人为成员的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研究、协调解决林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组织实施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市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林业生态建设局,由局长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职责是制定工作方案,做好宣传、培训、林权登记、审核、核(换)发林权证及督导、检查工作。镇(乡)也要成立专门的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小组。上下密切配合,认真做好本镇(乡)林权制度改革工作,严格实行工作责任制,强化指导、检查、督导等工作,形成市(区)直接领导、镇(乡)组织实施、村队具体操作、部门搞好服务的工作机制,按期完成任务,确保林权制度改革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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