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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在具体安排上,要将学习《江泽民文选》和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纳入各级人民法院理论学习中心组的学习计划中,纳入处级以上党员干部和法官及其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计划中,纳入对党员的经常性教育中。学习要联系实际、注重效果,着眼于思想武装和工作推动。 三、密切联系实际,在推动法院工作中深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只有与司法实践结合起来,才能不断强化、深入人心,也才能见到效果,不走过场。因此,各级人民法院必须坚持把推动工作贯彻教育活动的始终。 第一,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把司法行为规范化建设推向新的阶段。按照中央政法委的部署,规范化建设为期三年,下一步任务依然很重,为了确保实效,必须抓住重点采取有效措施。一是要对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抓住司法中的突出问题和典型案例进行深刻反思。对其中的违法办案行为,敷衍塞责、消极不作为行为,办关系案、人情案行为,就案办案、不顾大局、不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的行为进行剖析,查清思想根源,认识危害。自觉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司法、规范司法、衡量评估司法,减少司法不公正、不严格、不文明、不作为等问题的发生。二是要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当前,重点依然是解决好涉诉上访和“申诉难”、“申请再审难”、“执行难”等问题,这是检验教育活动成效的重要标准。各级人民法院要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和解决这些难点问题紧密结合起来,通过解决这些问题,对法官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生动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通过端正司法指导思想促进问题的解决,推动规范化建设。三是要加强长效机制建设。要按照司法为民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抓好执法责任体系、执法监督体系、司法信息化体系、教育培训体系建设,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内涵、基本要求,融入规范执法行为的长效机制中去。 第二,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做好各项审判和执行工作,推动平安建设。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为首要之责。要正确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既坚持“严打”方针,依法严厉惩处各种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经济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又坚持对情节较轻,确有悔改的犯罪分子“给出路”,积极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罪犯,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抗。要大力推进司法调解,加大民商事案件的调解力度和适用范围,大力推行执行和解制度,积极探索行政案件协调解决的新思路,积极尝试轻微刑事案件和刑事自诉案件调解解决的新模式。努力做到案结事了、胜败皆服、定纷止争,最大限度地化解各类社会矛盾。要积极稳妥地做好执行工作,既保证执行力度,努力实现生效裁判,维护法律权威和经法律确定的社会经济秩序,又要做到文明执行、规范执行,避免因执行乱或执行不当带来的负面作用和影响。要搞好申诉再审工作,坚持有错必纠,为群众排忧解难,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要认真落实各项便民诉讼措施,加大司法救助力度,使弱势群体得到有效保护。同时,还要充分运用司法建议、法制宣传和教育等手段,积极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第三,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要正确认识我国的司法制度,既认真借鉴国外法治文明的成果,又坚持从中国国情出发,确保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方向。要紧紧围绕实现“公正与效率”和“司法为民”主旨,抓住人民群众不满意的问题,进行改革创新,努力解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人民法院工作不适应的矛盾,维护好、实现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同时,要加大法院工作透明度,便于人民群众对司法权力进行监督,有效防止违法用权、执法犯法、徇私枉法等问题的发生,确保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 四、加强领导、善始善终、确保教育活动取得实效 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不仅意味着时间的延长,更意味着内容的深化。各级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以更高的标准、更积极的措施保证教育善始善终。 第一,领导干部要发挥模范作用。要带头学习,带头宣讲、带头整改、带头实践,以积极的态度和行动鼓舞和带动群众。同时,要充分利用讲课、研讨、联系点等形式做好宣传和教育工作,以自身理论上的清醒启发和影响群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