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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法官,各位来宾,女士们、先生们、朋友们: 大家好! 值此金秋9月,我们非常高兴能齐聚重庆,共同研讨当前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领域的有关问题。首先,我谨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向与会的各位来宾和代表表示热烈的欢迎。 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趋势深入发展,科技进步突飞猛进,科技创新成果层出不穷,我们更加深刻认识到:知识产权作为智力成果和无形资产越来越重要。可以认为,国家核心竞争力越来越表现为对智力资源和智慧成果的培育、配置、调控能力,表现为对知识产权的拥有、运用能力。最近,中国已将建设创新型国家作为一项重大的战略任务,即通过15年的努力,到2020年使中国进入创新型国家行列。也可以说,中国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深刻认识到:知识产权制度作为鼓励和保护创新、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法律制度,地位越来越重要,作用越来越突出。中国各级法院和广大知识产权法官也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深刻认识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大力提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是增强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迫切需要;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规范市场秩序和建设诚信社会的迫切需要;是增强我国企业市场竞争力、提高国家核心竞争力的迫切需要;也是扩大对外开放、实现互利共赢的迫切需要。 中国法院一贯高度重视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工作。中国法院通过审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严厉制裁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效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合理平衡权利人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制定司法解释,细化法律规定,统一司法尺度,维护法治统一。我们要求,中国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作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关键环节和主要救济途径,要给予侵权、盗版假冒者以最严厉的惩处,给受害者以最充分、迫切的民事救济,给执法和司法活动提供最完善和公平的法律程序。在依法保护知识产权、推动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等方面,要发挥积极和重要的作用。 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监督和指导下,全国地方各级法院普遍加强了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充分发挥了法院的刑事、民事和行政审判的职能作用,依法及时受理涉及知识产权的诉求,努力提高案件的审判质量和办案的效率,依法及时严惩了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依法加重了侵权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从而全面加强了我国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力度。 与普通民事案件相比,知识产权案件尤其是专利等涉及技术成果的纠纷案件,法律问题与技术问题呈现高度融合的特征。随着技术本身的飞速发展,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呈现出很强的活跃性和变动性,新情况和新问题层出不穷,审判的领域也不断拓宽。这次会议主要研讨的专利、商业秘密、诉前禁令、赔偿和证据等问题,既有中外知识产权实务界共同面临的突出问题,又有一些新出现的法律问题。 关于诉前禁令,中国法院高度重视并依法适用这一诉讼措施,及时制止侵权行为,有效防止权利人损失的扩大。我们对诉前禁令总的原则是,既要积极又要慎重。积极,是指受理案件要积极,审查要迅速,采取措施要及时;慎重,是指对申请的审查要仔细,避免适用措施不当而损害被申请人的利益。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诉前禁令的申请人应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申请状、有关证据以及合理有效的担保。只要申请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就会依法作出裁定责令被申请人停止有关行为。据统计,自三部主要知识产权法律修订以来,全国地方法院共受理诉前禁令案件300多件,在申请人坚持申请的案件中,实际裁定支持率达到88%。与发达国家相比,我们这个比例也是高的。当法院采取诉前禁令等临时措施后,案件当事人大多达成调解或和解,使得许多纠纷尚未进入正式诉讼程序就可以及时解决,这与许多国家类似案件的处理方式和效果非常相似。应该讲,中国建立这一制度才四五年的时间,法官及社会公众对这一新制度还有一个了解和熟悉运用的过程。我们能在比较短的时间内取得上述成绩,还是不容易的。我们要继续加强对这一制度的调查研究,不断总结审判实践经验,努力增强可操作性。 关于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计算,这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也是中外法院共同面临的司法难题。我想,这主要还是由于知识产权本身的无形性、侵权行为的多态性和隐蔽性导致的。特别是,在中国经济整体较快发展而各地区发展又不平衡的情况下,知识产权损害赔偿问题也就更加复杂并具有特殊性,与发达国家的一些判例也不能作简单的比较。但是,中国法院依法加大赔偿力度的司法要求是明确的。比如,在北京高院审理的美国Antodesk股份有限公司诉北京龙发建筑装饰工程公司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中,在被告受到行政处罚后,法院在民事赔偿诉讼中又判决被告赔偿损失149万元及诉讼支出3万多元。应当说,这客观反映了中国法院对知识产权保护加强侵权损害赔偿力度的走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