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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自2007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应对法》)实施以来,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实施,依法应对各类突发事件,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了突发事件的发生及其造成的损失。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开展《应对法》贯彻实施情况专项检查有关通知要求,为深入细致做好《应对法》贯彻实施情况自查,迎接国务院、省政府专项检查,现通知如下:一、检查目的 全面了解全市《应对法》贯彻实施情况,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及时查找问题,研究提出改进意见,修改完善各项制度,确保《应对法》的全面贯彻实施。 二、检查内容和责任分工 (一)《应对法》宣传培训情况 1.利用各种形式对《应对法》立法背景、立法宗旨、重大意义和主要制度进行宣传情况(市法制办)。 2.组织各级领导干部、城乡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及从事应急管理工作的人员学习《应对法》情况(市人事局、市国资委)。 3.各级行政机关在公务员培训中将《应对法》纳入学习内容情况(市人事局)。 4.各级普法主管部门将《应对法》纳入“五五”普法教育情况(市司法局)。 (二)《应对法》各项规定执行情况 1.在处置突发事件工作中贯彻落实《应对法》要求情况(组织和参与处置过各类突发事件单位、市法制办、市应急办)。 2.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并落实相关责任情况(担负市级专项和部门预案编制任务的单位、市编办、市应急办)。 3.及时制定、修订和完善各类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情况(担负市级专项和部门预案编制任务单位、市应急办)。 4.面向基层和群众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情况(担负市级专项和部门预案编制任务单位、市应急办)。 5.加强应急队伍建设情况(市安监局、市应急办)。 6.落实财政投入保障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情况(市财政局)。 7.有效整合各类应急资源,应急物资储备及通信、医疗等各项保障体系建设情况(市发改委、市经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局、市气象局)。 8.统筹城乡规划、加强应急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避难场所情况(市民政局、市建管委、市应急办、市地震局)。 9.加大风险隐患排查工作力度,建立健全公共安全管理制度情况(市安监局)。 10.建立完善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制度情况(市安监局、市应急办)。 11.《十一五期间全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贯彻实施情况(市发改委、市应急办)。 (三)研究制定有关配套制度和措施情况 1.制定、修订《应对法》各项配套制度情况(市法制办、市应急办)。 2.完善社会动员机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开展应急救援志愿服务情况(市民政局、市应急办、市红十字会、市慈善总会、团市委)。 3.建立完善应急财产征用补偿制度情况(市财政局)。 4.建立国家财政支持巨灾保险体系,防范、控制和分散突发事件风险情况(市财政局)。 5.研究制订促进应急产业发展扶持政策情况(市发改委)。 6.制定鼓励培养应急管理专门人才具体措施情况。(市人事局、市应急办)。 7.建立完善国家重大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情况(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事局、市卫生局、市安监局、市应急办)。 三、组织实施 专项检查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协调组织,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单位具体实施,采取自查和抽查相结合方式进行。检查时间为10月12日至10月30日。 (一)自查。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于10月中旬自行组织。自查结束后,组织力量对自查情况进行全面分析总结,形成自查书面报告(纸质文件及电子数据格式),于10月20日前报市政府办公厅。同时,市直有关单位结合各自职能,按照检查内容和分工进行专项检查和情况梳理,形成专题报告(纸质文件及电子数据格式),于10月20日前一并报市政府办公厅。 (二)抽查。10月下旬,市政府办公厅会同市法制办、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安监局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分赴有关县(市、区)和单位进行实地检查。市国资委、市安监局等部门牵头组成检查组,对市管国有大型企业贯彻实施《应对法》情况进行抽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