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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经贸局、农业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督局: 根据市政府《印发推进生猪“定点供应、厂场挂钩”保障生猪及其肉品质量安全的意见》(佛府办[2009]251号)要求,市经贸、农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制定了佛山市生猪定点供应基地认定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区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附件: 1、《佛山市生猪定点供应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2、《安全优质生猪产销联建协议书》 3、《保障生猪稳定供应和质量安全合作协议书》 4、《佛山市XX区生猪定点供应基地申请表》 市经贸局 市农业局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六日 附件1: 佛山市生猪定点供应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生猪流通经营秩序,保障生猪稳定供应和质量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原则及管理机构 生猪定点供应基地是指由我市各区政府和生猪产地县级政府共同建立的生产优质安全生猪以供应我市为主的大型养猪场、企业、合作社或协会。生猪定点供应基地认定与管理按照“政府监管、市场运作、互利双赢”原则,实行推荐申报、评审核定、社会公示、动态管理。 各区经贸、农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区政府生猪“定点供应、厂场挂钩”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开展生猪定点供应基地的认定与管理工作。 二、定点供应基地的认定条件及程序 (一)基地认定条件 1、养殖规模 年出栏20000头以上的规模化生猪养殖场(企业)或年出栏生猪50000头以上的养猪合作社(协会)。 合作社(协会)须由若干个小规模养殖户(会员)组成,有章程和已办理合法登记手续;统一提供猪苗、饲料、兽药、防疫和生猪收购等服务;小规模养殖户(会员)签订保障生猪质量安全协议书。 2、养殖环境 遵守《畜牧法》、《环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养猪场远离人居地,周边无生活、工业污染;生猪生产用水为地下水或自来水,无水质污染;猪舍布局合理、干燥、透风,设施齐备。 3、防疫条件 遵守《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接受当地农业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管和防疫、检疫监督;近两年没有发生重大动物疫病及违法违规事件;依法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计划免疫、养殖标识、卫生消毒、疫情报告等管理制度健全,生产记录、防疫记录齐全;疫病预防措施得力,免疫程序合理,抗体检测合格。 4、饲料及兽药 依法使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所使用的饲料符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规定;饲料在保质期内,无变质、霉变、异味,有害物质及微生物含量符合《饲料卫生标准》(GB13078)。按农业部《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的规定使用药物添加剂,严格遵守停药期规定,用药记录准确、齐全;依法使用兽药,不使用人用药、原料药,不使用含有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等违禁药物成份的物质。 5、疫病抗体检测及药物残留检测 口蹄疫抗体合格率70%以上;猪瘟等动物疫病抗体合格率70%以上;不得检出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氯霉素等食品动物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磺胺类、四环素等残留量不得超过《生猪饲养兽药使用准则》(NY5030-2001)无公害食品的最高限量。 (二)基地认定程序 1、市外生猪养殖场或养猪合作社(协会)向产地县级农牧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佛山市××区生猪定点供应基地申请表》; 提出申请时,需一并提交以下资料: (1)生猪定点供应基地申请表; (2)生产场所布局图; (3)防疫用药和饲料、饲料添加剂使用记录; (4)动物防疫合格证复印件,并交验原件; (5)计划免疫、清洁消毒、疫情报告等管理制度; (6)当地县级以上检测机构提供的生猪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等禁用药物残留检测报告及重大动物疫病抗体检测报告; (7)管理人员相关资格、证书复印件,并交验原件。 2、产地农牧部门接到申请后,对相关生猪养殖场或养猪合作社(协会)按生猪定点供应基地认定条件进行审查后,在《佛山市××区生猪定点供应基地申请表》上提出审查意见,并将申请表连同其他申请资料交我市有关区协调小组。 3、区协调小组在接到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派出考评小组现场评审养殖场的生产规模、生产环境、管理措施、免疫及用药记录,并对存栏生猪进行抽样检测,核实生猪抗体水平及药物残留情况;区协调小组对市外生猪养殖场或养猪合作社(协会)的申请提出审核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