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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文字号】 [2006]高检民发第12号
【颁布时间】 2006-06-27
【实施时间】 2006-06-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529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关于印发《全国检察机关部分中心城市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接上页]

  第四,中心城市民行部门普遍重视与人民法院的协调和配合,开展民行工作的外部环境相对较好。大多数中心城市均建立了检法工作联系制度,就民行检察监督中遇到的问题及时进行沟通,争取达成共识,有的还形成了联合发文。重庆市检察院与市高级人民法院在2003年联合下发的《全市民事行政案件抗诉暨再审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基础上,又于2005年11月下发了《关于规范民事行政检察建议工作的若干意见 (试行)》,对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提出的程序、法院的受理和审查等进行了规范。郑州市检察院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加强审判监督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协调配合的若干意见》,对抗诉、检察建议、执行监督、支持起诉等程序作了较为完整、详细的规定。大连市院在长期实践的基础上,于今年3月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制定下发了《关于民事行政案件适用再审检察建议的暂行办法》,对再审检察建议的适用情形,检察建议的受理、立案、送达、文书制作及出庭等都作出了具体规定。南京市院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签署了关于工作协调和沟通的工作意见,建立两院相关部门负责人“业务沙龙”制度,形成双向互动。青岛市院与法院建立了立案情况通报制度和联席会议制度,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民事行政案件抗诉和再审工作的会议纪要》,对调卷、再审时限、文书送达、再审检察建议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会议分析了中心城市民行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一是中心城市办理的案件在法院审理的全部再审案件中的比例仍然较低,整体规模偏小。从座谈的情况看,在法院再审审理的案件中,因检察机关抗诉及再审检察建议启动的再审所占比例大多在10%-20%之间,最多的也才占到30%左右,个别中心城市还有低于10%的情况,其余都属于当事人向法院申诉后法院决定再审及法院依职权再审的案件。因此,尽管中心城市的民行工作总体上走在前列,但对整个再审实践的影响仍然较小,还远未形成有力和有效的监督态势。二是中心城市民行工作的开展还极为不平衡。从全国范围看,不同中心城市之间民行工作存在较大差距,少数中心城市工作没有得到有效开展,与所处的区位优势不相称。即使在同一地域内,个别中心城市民行工作也处于较为落后的状态,根本无法起到带头示范作用。三是中心城市民行部门的初查和侦查工作总体上较为薄弱,尚未打开局面,甚至个别地方还没有按照高检院的部属,开展这方面的工作,没有形成检察监督的整体合力,影响了监督的效果和力度。
  
  姜建初副检察长在会议上作了重要讲话。他指出,要针对民行工作的特点,把握民行工作规律,扩建新的平台,将民行工作下沉一级,推进一步。要深入认识中心城市民行工作的重要作用,从办案的比例和对全局有支配性影响而言,中心城市处于中坚地位,同时中心城市又处于社会发展、学术发展、各种制度建构的前沿,必须充分发挥中心城市作用。中心城市要遵循诉讼规律,探索监督规律,创造性发展民行工作,分级履行职责。
  
  对于民行工作的发展,姜建初副检察长用十六个字进行了高度概括:全面(抗诉、检察建议、查办法官职务犯罪及支持起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职能并举)、科学(对民行工作的评价要用数字说话,流程设计要科学、合理)、重点(以抗诉和查办案件为重点)、特色(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因地制宜开展工作)、规范(办案、指导要规范,以提高效率,防止腐败)、秩序(建立科学的办案流程,讲求工作秩序)、高效(包括效率、效力、效果的统一)、公信(以公开、公知、公平促进公信,特别是息诉要释明、释理、听证)。
  
  对于今后中心城市的民行工作,会议要求:
  
  第一,要切实加强对中心城市民行工作的领导和指导。中心城市的检察长,特别是分管检察长,要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要有争当排头兵、领头羊的意识和精神,切实加强对民行工作的领导。要把民行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多一些投入,多一分关爱,也给民行干部多一点压力,使中心城市的民行工作在本地区始终处于前列。中心城市民行工作的好坏,对一个地区乃至全国民行工作的整体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高检院、省级院必须加强对中心城市民行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各省级院要以此次会议为契机,提出加强本地区中心城市、重点城市民行工作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努力建立民行一体化工作机制,整合本地区民行资源,切实形成监督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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