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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文字号】 [2006]高检民发第12号
【颁布时间】 2006-06-27
【实施时间】 2006-06-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529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关于印发《全国检察机关部分中心城市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接上页]

  第二,中心城市要在履行法定民行检察职责中作出表率。在履行法定职能中发挥表率作用,中心城市责无旁贷。对于抗诉及息诉职能的履行,大部分中心城市相对较为充分地发挥了作用,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取得了较好的实际效果,需要再接再厉,继续加大办案力度,提高办案质量,增强监督实效。而在再审检察建议及查办法官职务犯罪方面,不少中心城市还存在差距,缺乏适用再审检察建议的程序保障,查办工作仍未取得突破,民行检察监督的力度不够,需要在这些方面多花力气,采取措施,大力改进和加强。另外,中心城市还要进一步增强履责意识,加大办案规模,增加办案总量,努力提高检察机关启动的再审在人民法院再审案件中的比重,切实形成检察监督的强有力态势,这样才能真正树立和保持民行检察监督的持久活力。
  
  第三,中心城市要在改革、探索民行监督新方式,投身民行改革实践中走在前列。适应社会生活的新需要,民行检察监督必须与时俱进,不断探索新的监督方式,拓展新的监督领域。中心城市市场经济最发达,是各种利益和矛盾最为集中的汇聚地和交织点,也理所当然地处在改革的最前沿。目前,许多中心城市已经在对民行裁判执行活动的监督,支持和参与诉讼,提起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等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取得了显著效果,得到了社会各界的肯定和认同。今后,高检院、省级院要继续充分发挥中心城市的优势,有意识地将一些制度创新、监督方式的新探索的工作放到中心城市进行试点,积极稳妥地进行改革探索,为实现中央司法改革方案提出的“明确监督范围,完善监督程序”的目标提供坚实的实践基础。同时,中心城市要认真研究基层院民行工作职能,积极探索、总结基层院民行工作规律和特点,整合辖区内民行检察资源,适时调整监督方式和人员配置,在建立更加符合诉讼监督规律的民行检察机制改革中发挥带头作用。
  
  第四,中心城市要发挥人才优势,整合人才资源,在培养、造就专家型、专门型人才方面起到示范作用。中心城市民行干部平均年龄轻、学历高、素质好,自身具有成为专业化人才的良好基础。中心城市所处地域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相对集中,人文发达,学术思想活跃,具有培养高素质检察干部的外部环境。因此,中心城市完全有条件、有理由在培养、锻造民行检察专门人才方面起到示范带头作用。中心城市要抓住机遇,充分发挥内部、外部两方面的优势,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高检院、省级院也要通过挂职锻炼、课题研究、学术交流等形式,为中心城市人才培训创造有利条件,使中心城市真正成为培养高水平、有影响民行检察人才的摇篮,在促进民行检察干部监督能力的整体提升中发挥建设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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