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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辽政办发[2009]110号
【颁布时间】 2009-10-16
【实施时间】 2009-10-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5291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专利工作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实施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二)省、市政府要加大对重大产业和技术创新项目专利分析研究的支持力度。支持我省实施的重大产业项目、关键技术开发及特色园区产业发展的专项专利数据库建设与数据分析,保证高起点立项,避免重复研究开发和潜在的专利纠纷。同时引导和支持企业在技术开发立项及开展经营活动前进行专利信息检索分析,提高自主创新的资源利用效用。
  
  (三)在国家基础专利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引导和支撑下,构建和完善我省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高质量、统一的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基础信息库。指导和鼓励各地区、各有关行业建设符合自身需要的专利信息库,促进知识产权系统集成、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
  
  (四)设立专利转化专项资金,促进专利转化,转化资金应逐年相应增加。省专利转化资金重点投向应包括加快专利技术转化与产业化进程具有引领带动作用的项目,先进装备制造、新材料、电子信息、生物技术、节能环保、农产品深加工等高新技术领域的项目,重大科技专项中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成果以及利用其改造传统产业的项目,同时向沿海经济带、辽西北地区、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和高新技术园区、专利园区创新型中小企业倾斜。市、县(市、区)政府亦应相应设立专利转化专项资金,扶持本地专利技术的转化与产业化。
  
  (五)设立专利申请资助资金。资金重点用于对省重点行业、产业中重大发明和重点技术项目专利申请;知识产权工作试点县所在企业发明专利申请、高新技术园区经批准后所在的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职务发明专利申请;申请国外专利以及具有品牌创立前景的重点产品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等。专利申请资金要随着我省技术创新发展情况不断增加。各市、县(市、区)政府应当根据情况安排一定数量的专利申请资助资金,与省专利申请资助资金配套使用。
  
  (六)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投融资机制。鼓励、引导、支持金融和风险投资机构加大对专利转化和产业化的资金投入。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发行债券或在境内外上市融资。鼓励创新型企业科学进行股份制改造,合理体现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资产的价值,争取通过创业板上市融资。进一步完善信用担保体系,加大对企业专利转化的贷款担保力度。经认定的专利转化项目,作为知识产权投资组建公司制企业的,按《公司法》规定,其作价金额最高可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70%。
  
  鼓励和引导外资、民营资本以独资、合作、联营、参股、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企业的资本运营。鼓励商业银行开展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支持、鼓励和推广以专利为主的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资产的显化,有偿转让或作价入股,使专利等无形资产成为权利人财产性收入的重要来源。
  
  (七)充分发挥政府自主创新产品采购协调机制作用。省财政部门会同知识产权管理等有关部门在获得认定的自主创新专利产品范围内,确定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实行动态管理。
  
  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统称“采购人”)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必须优先购买列入目录的专利产品。发挥财政、审计与监察部门的监督作用,督促采购人自觉采购。
  
  按国家规定,国家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重大装备和产品的项目,有关部门应承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自主创新产品作为申报立项的条件,并明确采购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自主创新产品的具体要求。
  
  对采购人上级管理机关另有明确采购管理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八)掌握关键技术和重要产品的自主知识产权。省科技主管部门会同知识产权等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并定期发布掌握以专利为主要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和重要产品目录。对列入目录的技术和产品,予以重点支持;对技术和产品列入目录的企业在专利申请、标准制定、国际贸易和合作等方面予以支持。
  
  (九)建立健全重大经济活动专利审议审查机制。计划、经济、科技等管理部门制定产业和科技发展规划以及进行重大项目决策和管理时,应进行知识产权状况评估和跟踪分析。对全省使用财政性资金或国有资产投入支持规模在亿元以上的重大建设项目、重大并购事项、重点引进项目、重点装备进出口、核心技术转让等重大经济活动,实施责任主体知识产权方面可行性分析与评估制度,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给与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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