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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2005]民四他字第49号
【颁布时间】 2006-06-21
【实施时间】 2006-06-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529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毕可惠与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大连远洋运输公司海上人身伤亡赔偿纠纷申诉复查一案的请示的复函

[接上页]

  五、请示的问题
  
  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认为有下列适用法律问题需向你院请示:
  
  1.本案是中国国籍的船舶由国外企业经营、毕可惠之子毕建光落水事实发生在域外,客观上具有了一定的涉外因素,但由于本案落水事实属于意外事件,此类案件是否可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具体规定》;
  
  2.申诉人之子毕建光于1994年7月10日失踪,大连市沙河口区法院于1996年12月6日判决宣告死亡。判决宣告死亡应当为法律确认的死亡时间。但本案中,失踪时间明确,失踪时间与判决宣告死亡时间间隔较长,死者失踪时的收入与判决宣告死亡时的收入相差甚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具体规定》第四条第(一)款中的“生前收入”能否确定为判决宣告死亡时的收入;
  
  3.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与新加坡金牛座船务公司签订的期租合同中双方明确由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为船员按国际劳工协会标准为船员投保。毕建光为大连远洋公司派往“山海关”轮的水手,其虽然不是合同当事人,但其有权向船舶经营人新加坡金牛座船务公司主张赔偿的权利。申诉人未向船舶经营人主张权利,其是否能依此向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主张权利;
  
  4.依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原告起诉应当阐明理由,法院依据原告的理由确定适用法律。本案由于存在合同关系及落水死亡事实,属于竞合之诉,当事人在起诉时仅要求赔偿,未明确请求的理由,原一、二审法院依《劳动法》及工伤赔偿标准作出判决,是否合适。
  
  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原则上同意合议庭意见,当否?
  
  请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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