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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法发[2006]11号
【颁布时间】 2006-05-18
【实施时间】 2006-05-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531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人民法院执行文书立卷归档办法(试行)

[接上页]

  第十七条  执行协调案件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
  
  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立案审批表;4.请求协调报告及相关证据材料; 5.协调函;6.被协调法院的报告及相关证据材料;7.协调会议记录;8.承办人审查报告;9.合议庭评议案件笔录;10.执行局 (庭)研究案件记录及会议纪要;11.审判委员会研究案件记录及会议纪要;12.协调意见书;13.结案报告、结案审批表;14.备考表;15.证物袋;16.卷底。
  
  第十八条  执行请示案件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
  
  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立案审批表;4.请示报告及相关证据材料;5.承办人审查报告;6.合议庭评议案件笔录; 7.执行局(庭)研究案件笔录及会议纪要; 8.本院审判委员会评议案件笔录及会议纪要;9.向上级法院的请示或报告;10.批复意见;11.结案报告、结案审批表;12.备考表;13.证物袋;14.卷底。
  
  第十九条  执行复议案件正卷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
  
  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立案审批表;4.复议申请书;5.原决定书;6.复议申请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函;7.复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8.听证笔录、调查笔录;9.复议决定书;10.结案报告、结案审批表;11.送达回证;12.备考表;13.证物袋;14.卷底。
  
  第二十条  各类执行案件副卷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
  
  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阅卷笔录;4.执行方案;5.承办人与有关部门内部交换意见的材料或笔录;6.有关案件的内部请示与批复;7.上级法院及有关单位领导人对案件的批示;8.承办人审查报告;9.合议庭评议案件笔录;10.执行局 (庭)研究案件记录及会议纪要;11.审判委员会研究案件记录及会议纪要;12.法律文书签发件;13.其他不宜公开的材料; 14.备考表;15.证物袋;16.卷底。
  
  四、执行文书的立卷及卷宗装订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执行文书材料经过系统收集、整理、排列后,逐页编号。页号一律用阿拉伯数字编写,正面书写在右上角,背面书写在左上角,背面无字迹的不编页号。卷宗封面、卷内目录、备考表、证物袋、卷底不编页号。
  
  第二十二条  执行文书材料包括卷皮的书写、签发必须使用碳素墨水、蓝黑墨水或微机打印,如出现文书材料使用红、蓝墨水或铅笔、圆珠笔及易褪色不易长期保管书写工具书写的,要附复印件。需要归档的传真文书材料必须复印,复印件归档,传真件不归档。
  
  第二十三条  卷宗封面必须按项目要求填写齐全,字迹工整、规范、清晰。卷面案号应当与卷内文件案号一致;案件类别栏填写“执行”;案由栏填写执行依据确认的案由;当事人栏应当填写准确、完整,不能缩写、简称或省略;收、结案日期应当与卷内文书记载一致;执行标的栏,应当填写申请执行标的;执行结果栏,应当填写已经执行的金额或其他情况;裁决机关栏,应当填写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机关;结案方式栏,按不同情况分别填写自动履行、强制执行、终结执行、执行和解或不予执行等;结案日期栏,应当填写批准报结的日期。
  
  第二十四条  卷内目录应当按文书材料顺序逐项填写。一份文书材料编一个顺序号。
  
  第二十五条  卷内文件目录所在页的编号,除最后一份需填写起止号外,其余只填起号。
  
  第二十六条  卷内备考表,由本卷情况说明、立卷人、检查人、验收人、立卷日期等项目组成。
  
  “本卷情况说明”栏内填写卷内文书缺损、修改、补充、移出、销毁等情况;“立卷人”由立卷人签字;“检查人”由承办执行法官或执行员签字;“验收人”由档案部门接收人签字;“立卷日期”填写立卷完成的日期。
  
  第二十七条  卷宗的装订必须牢固、整齐、美观,便于保管和利用。
  
  每卷的厚度以不超过15毫米为宜,材料过多的,应当按顺序分册装订。每册案卷都从“1”开始编写页号。卷宗装订齐下齐右、三孔一线,长度以180毫米左右为宜,并在卷底装订线结扣处粘贴封条,由立卷人盖章。
  
  第二十八条  卷宗装订前,要对文书材料进行全面检查,材料不完整的要补齐,破损或褪色、字迹扩散的要修补、复制。
  
  卷内材料用纸以A4办公纸为标准。纸张过大的要修剪折叠,纸张过小、订口过窄的要加贴衬纸。
  
  外文及少数民族文字材料应当附上汉语译文。
  
  作为证据查考日期的信封,保留原件,打开展平加贴衬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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