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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监察厅《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省监察厅) 为进一步深化我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继续清理、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 部署开展省本级行政审批事项集中清理工作,省直各部门要按照合法、合理、效能、责任、监督的原则和该取消的一律取消、该调整的必须调整的要求,重点对现有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全面清理,提出取消或调整的初步意见,经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联席会议审核论证后,提请省政府审议批准,重新编制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其中由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按法定程序办理。各地各部门要结合新一轮政府机构改革中职能和机构调整情况,抓好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转移和衔接,避免出现职能交叉、责权脱节和多头审批的现象。 二、落实已取消、调整和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有关规定。对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审批事项,从审批部门、审批对象、审批依据和审批内容等方面进行分类处理,防止出现以备案、核准等名义进行变相审批。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明确实施条件、审批程序和时限要求,完善工作流程和管理规范,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审批权限。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扩权强镇的若干意见》(皖发〔2009〕15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开扩大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工作的通知》(皖政〔2009〕73号)文件精神,按照“该放的坚决放,该管的切实负责好”的要求,下放审批权限,简化服务环节,确保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得到全面落实。省直各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的指导和监督,确保取消和调整的每一项审批事项落到实处。 三、推进行政审批方式的改革与创新 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优化行政审批流程,对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逐项进行研究,按照缩减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改进审批方式,提高审批效率的要求,制定相应的审批操作规程。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公开透明运行,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求,及时公开审批事项办理情况,以减少审批过程中的随意性和自由裁量权。充分利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对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承办、批准、办结和告知等环节逐步实行网上办理,通过构建电子监察平台,实现全程监控。及时总结和推广各地各部门实行网上审批的经验和做法。以新一轮政府机构改革为契机,进一步归并审批职能,积极推进“两集中”改革,完善行政服务中心“一门受理、分工协调、规范审批、限时办结”的审批运作方式。积极探索审批方式的改革创新,完善并联审批、全程代办审批等运行机制,不断提高行政审批为基层、为企业、为群众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四、加强对行政审批事项的监督和管理 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能,建立经常性、动态性、长效性的监督机制,加强对行政审批事项的监督管理。重点对已取消和调整的审批事项是否落实到位,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设立审批事项或指定咨询机构、行业组织或中介组织搞变相审批,应当移交行业组织或社会中介组织自律管理的事项是否顺利交接,后续监管是否到位,保留的审批事项是否管理严格,收费行为是否规范,收费的依据、标准和程序是否公开,特别是对审批事项下放到市、县和扩权强镇试点镇的具体落实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加强事中检查和事后稽查,防止行政审批取消和调整后出现监管职能“缺位”或“不到位”的现象。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严格实行责任追究,严厉查处行政审批乱作为、不作为的现象,坚决制止和纠正变相审批和权力上收的行为,防止上减下留、断层脱节等问题的发生,推动我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上下衔接、有序推进、取得实效。进一步加强行政服务中心建设,所有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和其他公共服务项目,除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外,原则上一律进入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加强对咨询机构的管理,规范其服务行为,禁止把指定机构的咨询作为审批的必要条件。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联席会议将适时组织对各地、各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