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银政办发[2009]201号
【颁布时间】 2009-10-19
【实施时间】 2009-10-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5329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二)加强过程性督查和跟踪督办。在各县(市)区开展工作期间,市政府将组织市政府督学和有关专家对各县(市)区“普高”工作进行多轮次过程性督查,及时总结宣传“普高”工作中的先进典型和经验,对工作不力、问题较大的县(市)区和部门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整改。
  
  (三)组织教育、财政、审计、教育督导部门联合对各县(市)区教育经费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导(11月)
  
  第四阶段:迎检阶段(三区2009年12月、两县一市2010年6月)
  
  (一)三区要在规定时限实现各项指标达到自治区验收标准。两县一市加强“两基”及“普高”指标巩固提高,确保各项指标的稳定。
  
  (二)汇总相关资料。银川市“普高”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汇总全市“普高”相关资料、数据,准备银川市及各县(市)经济、社会及教育发展情况的基本数据及简介材料,完成银川市“普高” 工作汇报材料。各县(市)区政府要完成“普高”工作汇报材料、专题片制作、“普高”展板以及相关文件资料编辑制作等资料收集工作(三区2009年11月底、两县一市2010年4月底)。财政、人事、公安、税务等部门履行教育职责的材料要附在市、县(市)区“普高”汇报材料后。
  
  四、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各部门以及校际之间要切实加强联系和合作,全力以赴做好相关工作。
  
  (二)对督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和单位加以彻底整改,确保如期实现“普高”目标。
  
  (三)坚持实事求是作风,坚决杜绝弄虚作假行为,确保“普高”各种表、卡、册、薄真实有效、各类取证真实完整,经得起任何严格检验。
  
  (四)建立“普高”工作责任追究制,对由于领导不力、工作不力给全市“普高”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将直接追究主要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责任分工
  
  (一)“普高”领导小组办公室
  
  负责全市“普高”各项工作的组织、协调,负责有关材料的审核,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二)市教育局、市政府教育督导室
  
  承担银川市“普高”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收集、汇总“普高”工作的各项数据、报表和有关资料。
  
  督促各县(市)区严格依法采取措施保持和发展“两基”成果、保证“普高”等相关指标达标。
  
  督促全市中小学校全面贯彻教育方针,严格依法规范办学,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国土、建设等部门加大高中阶段学校建设改造力度,促进县(市)区学校进一步改善办学条件,提高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
  
  配合财政部门管好用好教育经费,为“普高”工作提供保障。
  
  督促各县(市)区进一步完善“两基”档案;认真做好“普高”档案建设工作。
  
  (三)市发改委
  
  按照教育优先发展要求,切实把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整体规划,认真指导教育部门编制和完善教育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
  
  落实教育基础设施投入,加强教育基础设施建设;会同财政、教育、督导等部门认真检查基础教育建设改造工程实施情况,促进学校办学条件的进一步改善。
  
  (四)市财政局
  
  确保银川市本级并督促各县(市)区实现教育经费的“三个增长”,即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生均教育费用和生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教职工工资逐步增长;按银川市规定的比例和用途,将农村税费改革财政转移支付教育资金切实落实到位;认真按规定将征收的城市教育费附加全额拨付教育使用。
  
  进一步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加强义务教育经费管理;落实好市本级“普高”经费,督促各县(市)区落实好“普高”各项经费安排。
  
  (五)市公安局
  
  加强户籍管理,积极协助县(市)区政府、教育部门和学校严格按照自治区“普高”档案建设要求,做好辖区户籍在册适龄人口摸底登记工作及“义教”控辍保学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针对学校及师生的犯罪活动。
  
  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发现并解决学校及周边的突出治安问题,加强对校园周边娱乐场所、商业摊点的整治。
  
  会同教育等部门和学校做好中小学生交通安全、消防和禁毒等方面的教育。
  
  (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依法落实和完善教师管理体制,为教育行政部门在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内依法履行中小学教师的资格认定、招聘录用、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调配交流、档案管理和考核奖惩等职能创造条件。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