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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银政办发[2009]201号
【颁布时间】 2009-10-19
【实施时间】 2009-10-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5329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认真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关于中小学的工资制度和政策,落实好教师的工资待遇和政策性津补贴。
  
  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劳动保障权益。
  
  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查处非法使用童工的行为,配合教育等相关部门维护适龄少年儿童受教育权利。
  
  (七)市编办
  
  会同教育等相关部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编制标准核定教师编制。
  
  督促各县(市)区按照核定的教师编制,及时审批中小学补充录用新教师计划。
  
  协助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做好中小学教师录用等工作。
  
  (八)市地税局
  
  加大征管力度,依法足额征收城市教育费附加,确保有关教育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九)市卫生局
  
  依法加强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与技术指导,与教育等部门共同做好青少年体育卫生工作。
  
  会同编办、教育等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核定学校编制、保障学校卫生工作人员的配备、落实。
  
  进一步落实学校卫生工作各项措施,协助学校抓好健康教育工作,普及传染病防治知识,抓好环境卫生,消除疾病传染源。
  
  配合教育部门监督落实传染病疫情监测与报告工作及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对学校开展经常性的卫生工作检查,对存在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积极协助教育部门落实整改措施。
  
  (十)市工商局
  
  加强对校园及周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从源头上杜绝各类不符合条件食品进入市场。
  
  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学校周边文化娱乐市场、食品药品经营市场及网吧的整顿,取缔各种非法经营。
  
  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清理打击非法使用童工的行为。
  
  (十一)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政府
  
  进一步强化政府行为,切实加强对本县(市)区“普高”及“两基”工作的领导,全面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普高”和“两基”工作,确保“普高”工作按照自治区、银川市的统一部署扎实有序推进;确保“普高”工作各项指标达到规定要求,“两基”工作各项指标继续保持教育强县区标准。
  
  承办银川市“普高”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进一步保持和发展“两基”成果,确保“普高”工作目标如期实现。
  
  六、条件保障
  
  市财政局牵头,市教育局和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参与,负责根据“普高”达标所需经费和“普高”期间工作经费认真进行梳理核实,尽快制订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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