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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宿迁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宿政规发[2009]3号
【颁布时间】 2009-11-10
【实施时间】 2009-11-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5360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7页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市区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第五十四条 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或者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拆迁管理职责,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在中心城市规划建设用地以外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各县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宿迁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9年11月10日起施行。2005年公布的《宿迁市市区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宿政发〔2005〕26号)同时废止。2009年11月9日前已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仍按照宿政发〔2005〕26号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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