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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宁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南府发[2009]94号
【颁布时间】 2009-10-22
【实施时间】 2009-10-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5378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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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引导社会民间组织健康发展,不断增强各项社会服务功能。坚持培育发展和监督管理并重,完善政策扶持体系,全面落实各项优惠政策。要重点培育扶持与我市优势行业、支柱产业相关,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相关的行业协会、商会,优先扶持发展公益慈善类、基层服务类和社区民间组织,鼓励社会力量在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社会福利等领域兴办民办非企业单位。要切实加强民间组织监督管理,健全归口登记、双重负责、分级管理、分类指导的管理体制,建立绩效评估和监督机制,加大民间组织执法监察力度,各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协调配合,形成上下联动、左右协调、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严厉查处违法行为和非法组织。积极引导民间组织加强能力建设,发挥民间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
  
  (六)落实国家各项优抚安置政策,努力增进我市军政军民团结。进一步落实《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国家优抚政策,完善优抚对象的生活、医疗、住房保障机制,加强优抚事业单位建设,落实解决好优抚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加强光荣院、烈士纪念建筑物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推进城乡一体的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将农村退役士兵纳入职业技能培训范围并落实经费;建立健全与重点安置、推进就业、自谋职业相配套的社会保障制度,强化政府、单位的安置责任,落实保障安置政策。建立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军队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离休退休干部管理服务机制,切实落实军休干部的政治和生活待遇;无军籍退休人员的退休费及各类津贴补贴项目标准按照国家和安置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以创建双拥模范城(县)活动为载体,拓展创建领域,丰富创建内容,强化创建手段,全民参与双拥共建,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军政军民团结大好局面。
  
  (七)加强全市区划地名管理工作,不断提高科学规划管理水平。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关于“区划讲科学、地名讲文化、边界讲和谐”的工作指导方针,坚持“有利于经济发展,有利于行政管理,有利于社会稳定”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做好行政区划管理的各项工作;坚持依法治界,健全行政区域界线联检工作制度,开展创建“平安边界”活动,明确县区乡镇各级界线管理人员与职责,形成界线管理长效机制,促进和谐平安边界的建设发展。深化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加强地名文化研究,认真做好全市地名规划。推进立法工作,抓紧颁布实施《南宁市地名管理办法》,实现地名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
  
  (八)发展社会慈善公益各项事业,建立完善慈善事业发展机制。要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推动、法律规范、政策引导、社会参与、慈善组织实施”的慈善事业发展机制,制定加快我市慈善事业发展的意见。要加强慈善组织建设,各县区要抓紧成立慈善组织,推动乡镇(街道)及社区慈善组织发展;要加强慈善义工队伍建设,规范义工的服务活动;要完善和落实慈善社会募捐和捐赠税收优惠等政策,依法加强全市社会募捐活动的管理,建立覆盖各领域的慈善捐赠站(点)和数据统计、公布制度,广泛开展经常性送温暖、献爱心等社会捐赠活动;要加强慈善宣传,弘扬和传播慈善文化,提倡社会互助理念,提高全社会慈善意识,形成全社会支持、参与慈善事业的良好社会氛围。
  
  (九)加快规范民政法制建设工作,不断提高民政依法行政水平。要进一步完善民政工作法规,不断建立完备的民政法规体系;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强化依法行政,切实加强执法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机制,化解行政纠纷;维护民政法律法规,促进民政工作规范化、法制化建设。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健全民政工作组织保障机制。加强民政工作,是事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民生,保稳定,促增长”精神的主要途径和有效载体,我们务必要做好民政事业的组织保障工作。
  
  1.切实加强和完善对民政工作的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高度重视民政工作,将民政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有计划、有步骤地加以推进;及时协调解决民政事业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为民政事业的发展提供保障。要层层建立工作责任制,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对民政工作负总责,经常听取民政工作汇报;要定期或不定期深入开展民政方面的调查研究;各县区每年召开有党政主要领导参加的民政工作会议不少于一次并形成会议纪要,政府主要领导每年要参加1-2次民政工作现场办公会,研究解决事关民政事业发展的重点工作和突出问题,切实解决好人民群众尤其是困难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民政事业的发展创造有利的条件。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民政干部队伍建设,定期或不定期培训民政干部,不断提高民政干部队伍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特别要重视各级民政领导班子建设,选拔优秀干部充实民政领导班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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